重要提示
1.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38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5年8月28日起到2015年9月18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基金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7.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8.募集期内,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需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要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cfund.com.cn)。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3.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4.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99或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7.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所采用的量化对冲投资策略,通过同时构建多头和空头的方式实现策略,因此除面临一般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首先,本基金的量化对冲策略是否能实现对冲多头股票系统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其次,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可能引发的基差风险、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盯市结算风险等。
本基金名称中的“绝对收益策略”并非收益承诺,而是表征本基金所采用的主要投资策略的特点,反应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型基金,采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其中量化对冲策略采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使得收益波动与市场相关性较低。因此,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水平追求绝对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791;
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792;
(三)基金类别:混合型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王雪筠
客服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表: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丽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周晖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18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柜面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四)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3、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4、 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须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即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6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20%,认购期利息为6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600,000/(1+1.20%)=592885.38元
认购费用=600,000-592885.38 =7114.62元
认购份额=(592885.38+600)/ 1.00=593485.38份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10元利息,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承担。
(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按《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首次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已开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5.请有意在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dcfund.com.cn)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有意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请依照网上交易规则自助完成交易,不详之处请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
6.直销网点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卡由直销网点交给投资者,以便其进行认购。
(下转2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