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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
    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2015-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码:2015-059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

      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众和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告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了闽华兴所[2015]审字E-011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14年度审计报告”)。现对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一、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公司2014年对重庆某公司销售纺织产品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7,267.00万元(不含税),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77%,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笔销售尚余应收账款人民币8,502.39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12.73%。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未能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该交易的真实性。

      二、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说明

      审计报告出具后,公司对重庆某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8,502.39万元已陆续全额收回,且已向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重庆某公司关于该笔交易合同签订情况、货物签收情况及回款情况的说明函,该笔交易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至此,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因素已经消除。会计师事务所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闽华兴所(2015)专审字E-005号]。

      特此说明。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0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一

      1、担保情况

      2015年3月31日,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厦银授字第078号),由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君合集团授予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柒仟玖佰伍拾万元整。

      公司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署并出具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厦银最保字第078-41号),为君合集团依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君合集团并提供了第三方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已累计提用人民币7948.58万元。该授信额度是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供给君合集团在授信年度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额度。

      2、关于担保的审批情况

      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公司根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关联方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君合集团提供的担保项目:

      2014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2014年6月30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根据议案:公司在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累计为其各类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且不超过其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70%,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无论公司为前述任何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君合集团均应提供反担保。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最高债权额:柒仟玖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担保事项二

      1、担保情况

      2015年8月 5日,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与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EBXM2015410ZH),由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向君合集团授予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给君合集团的年度最高额可循环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

      公司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署并出具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EBXM2015410ZH-B1),为君合集团依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君合集团并提供了第三方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已全部提用。该授信额度是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提供给君合集团在授信年度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额度。

      2、关于担保的审批情况

      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公司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君合集团提供的担保项目:

      2015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2015年6月25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根据议案:公司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累计为其各类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且不超过其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70%,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无论公司为前述任何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君合集团均应提供反担保。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最高债权额:80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法律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公司与君合集团互保情况

      以上两笔担保均不是新增担保额度,均系君合集团在银行的存量授信到期后续授信提用。截止本公告日,君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公司提供各类担保总额为64,038万元,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担保总额为32,2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18日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宁

      注册资本:76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占95%股权)、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5%股权)。

      君合集团主营业务为鞋类、鞋用材料制造。

      截止2015年6月30日君合集团合并报表(未经审计)总资产18.68亿元,净资产15.2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8.52%。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包含本公告所述之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为37,440.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3月31日)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45.0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11,841.94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4.25%;为君合集团提供的担保为25,598.88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30.82%)。

      目前,公司为子公司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借款995万元已逾期,其已与债权人在协调处理中,同时,针对公司为浙江雷奇提供的担保,其已提供房产、汽车等资产作为反担保;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担保的借款累计9650.30万元已逾期,经了解,君合集团具有偿付能力,其已与相关债权人在协商解决中,同时,针对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的担保,除了第三方反担保,君合集团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君合集团95%股权)2014年12月将其持有的君合集团20%股权质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该反担保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不含其对外投资增值)金额2亿元。

      公司将本着严控对外担保风险的原则,加强日常跟踪管理,防范担保风险,确保公司利益。

      四、备查文件

      1、众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

      5、独立董事意见。

      6、《综合授信合同》(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7、《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