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67版)
(4)2014年4月30日,财信控股全资子公司湖南国投决定无条件豁免上市公司对其的债务1200万元(该债务系依据双方于2013年11月29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形成)。2014年6月16日,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债务豁免的提案》。
(5)2014年7月11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主要内容为上市公司向财信控股租赁位于长沙市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3楼、门牌号为1303、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为两年,租赁期租金共计7.04万元。
(6)2014年11月28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孙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主要内容为上市公司及其孙公司向财信控股无息借款人民币共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
(7)2014年12月9日,财信控股决定豁免上市公司及其孙公司对其的债务共计2,200万元。2014年12月29日,上市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债务豁免的提案》。
2013年—2014年,财信控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均系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而进行的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任何其他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南华生物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南华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南华生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最近六个月并无买卖南华生物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提示性公告之日(2015年8月17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买卖南华生物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简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简要(合并报表口径)财务状况
财务简况(单位: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均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天健湘审[2015]301号审计报告,财信控股2014年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认为:财信控股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财信控股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信控股2014年度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13、2012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一致。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与本次划转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及内部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其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舟
2015年8月20日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舟
2015年8月20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舟
201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