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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进展公告
    2015-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公告编号:2015-050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德意志银行”)

      ●委托理财金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委托理财的剩余额度为人民币19.2亿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型结构性存款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乌苏)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喀什)有限公司办理了德意志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乌苏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额度的流动资金用于上述理财产品的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乌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办理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对方为德意志银行,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乌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办理的德意志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3个月,使用的资金为银行账户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办理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乌苏公司与银行签订了理财产品协议。

      (二)风险控制分析

      乌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办理理财产品的银行对理财业务管理规范,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严格,公司委托理财着重考虑收益和风险是否匹配,把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及时关注委托理财资金的相关情况,确保理财资金到期收回。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2015年3月14日对乌苏公司办理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通过对乌苏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乌苏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乌苏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乌苏公司使用流动资金办理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乌苏公司办理银行理财产品。

      四、截止本公告日,乌苏公司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委托理财的剩余额度为19.2亿元。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公告编号:2015-051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获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2812.4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5)乌中民二初字197号]及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乌苏)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暂定于2015年8月26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与原告签订了《玻璃啤酒瓶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下属公司生产供应玻璃啤酒瓶。

      新疆乌苏啤酒(乌苏)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制瓶生产线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新疆乌苏啤酒(乌苏)有限公司的玻璃制瓶车间2号生产线(包括厂房及设备)。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啤酒瓶的生产、销售、质量存在争议,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进行了本次诉讼。

      原告《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被告立即接受2415万只玻璃瓶,并支付相应货款人民币1802.05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60.41万元;

      3 .请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50万元;

      以上金额合计2812.46万元。

      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1000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