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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2015-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0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2015年8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2015年8月21日,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2015年8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证券代码:300327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5.37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数17036.80万股的1.85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七、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下同)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次匀速解锁。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6人,包括: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5.37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数17036.80万股的1.85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公司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数的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内予以锁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6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6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公司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2015年5月27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4,8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10.62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15-2018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第四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对应解锁比例进行解锁。激励对象的当期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授予激励对象315.37万股限制性股票,则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摊销费用总额为1432.88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2015年-2019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出现合并、分立、被并购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21日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天东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15年9月1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三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王天东作为征集人,保证本征集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ino Wealth Electronic Co., Ltd.

      (3)设立日期:1994年07月13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空经济园区金钟路767弄3号

      (5)股票上市时间:2012年06月13日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股票简称:中颖电子

      (8)股票代码:300327

      (9)法定代表人:傅启明

      (10)董事会秘书:潘一德

      (11)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空经济园区金钟路767弄3号

      (12)邮政编码:200335

      (13)公司电话:021-61219988

      (14)公司传真:021-61219989

      (15)互联网网址:www.sinowealth.com

      (16)电子信箱:dpsino168@126.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公司股东征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三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本委托投票权征集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5年8月21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天东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天东 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民建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曾任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MPAcc办公室业务主管,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科负责人,讲师、副教授。现为复旦大学博士后,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分管财务工作副总经理,绿庭投资、界龙实业、开开实业独立董事。2013年12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对《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三项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5年9月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5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办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空经济园区金钟路767弄3号

      收件人: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电话:021-61219988

      公司传真:021-61219989

      公司邮编:20033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王天东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天东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请在表决意愿选择项下打“√”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章(个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股票帐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