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5-068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8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本公司综合楼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董事长谭少群先生出差在外,由副董事长冯东兴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股份194,875,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12,355,650股的27.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5人,代表股份186,242,584股,占公司总股本712,355,650股的26.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8,633,381股,占公司总股本712,355,650股的1.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付菲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153,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反对722,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94,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反对722,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关于《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房地产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153,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反对722,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94,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反对722,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关于《监事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房地产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153,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反对722,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94,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反对722,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强、付菲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9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关联人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8月21日,本公司收到董事关联人、控股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集团”)董事长谭功炎先生的通知,根据公司2015年7月9日公告(详见公司2015-051号公告)的增持计划,谭功炎先生以自筹资金认购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成立的南华期货福星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南华期货福星1号”),并以南华期货福星1号的名义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开展权益类互换交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15年7月20日,南华期货福星1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平均增持价格为12.89元/股;2015年7月27日,南华期货福星1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平均增持价格为11.82元/股;2015年7月28日,南华期货福星1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份45.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平均增持价格为10.90元/股;2015年8月21日,南华期货福星1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份54.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平均增持价格为11.88元/股。
本次增持后,谭功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8%。
二、后续增持计划
谭功炎先生不排除自本次增持之日起12个月内,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谭功炎先生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谭功炎先生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