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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5-092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5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300 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16,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1,421,118.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95,478,881.3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5] 11-4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近日与专户存储银行以及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3010154500012297,截至2015年8月13日17时止,专户余额为1,097,900,000.00元,另扣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股权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2,421,118.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95,478,881.3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展、曹媛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