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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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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编号:第2015-045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加短信通知的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同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8月21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8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杜美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杜美杰女士简历如下:杜美杰,女,1975年9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后,注册会计师,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杜女士现担任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会计系系主任、副教授,MPAcc中心主任。

      雷波涛、叶明珠、陈国宏三位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杜美杰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产生及其程序完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此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同意上述提名。

      该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1.16亿元融资提供抵押担保,以置换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原有抵押物。本次抵押资产为长春嘉盛持有的净月上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10)第081004009号21,104平方米,长国用(2010)第081004007号16,912平方米,及长国用(2014)第081000061号142,194平方米;担保期限:至2016年1月该笔融资到期止。

      该项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项担保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046号《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意见。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编号:第2015-046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1.16亿元人民币,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

      3、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0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融创”)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融资 1.67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2年,长春融创以其名下土地证号为长国用(2009)第090027775号的42,482㎡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地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保证。该融资截止目前的余额为1.16亿元。

      现根据项目开发和办理预售许可手续需要并与华融资产协商,拟由长春融创的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嘉盛”)以所持部分土地使用权对上述抵押进行置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1.16亿元融资提供抵押担保,以置换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原有抵押物。本次抵押资产为长春嘉盛持有的净月上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10)第081004009号21,104平方米,长国用(2010)第081004007号16,912平方米,及长国用(2014)第081000061号142,194平方米;担保期限:至2016年1月该笔融资到期止。根据有关规定,该项议案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方情况简介

      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为王扬;注册地址为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1877号融创上城一期商业D;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房屋买卖、租赁居间代理,物业服务,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首饰零售,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经销。长春融创目前正在进行“融创·上城”三期国际商业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占地面积42,482平米,规划总建筑面积63,295.51平米。项目于2015年2月获得项目地下、地上部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地下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地上部分施工许可正在办理。长春融创股东情况和财务情况如下:

      1、股东情况

      ■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三、对外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1.16亿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抵押资产为长春嘉盛持有的净月上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10)第081004009号21,104平方米,长国用(2010)第081004007号16,912平方米,及长国用(2014)第081000061号142,194平方米,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仍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保证;

      5、担保期限:至2016年1月该笔融资到期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长春嘉盛向长春融创提供担保,替换现有担保物,有利于长春融创尽快办理项目预售手续;长春融创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各方面运作正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长春嘉盛作为长春融创的控股子公司,以所持相关土地使用权为长春融创提供抵押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根据有关规定,该项议案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雷波涛、叶明珠、陈国宏三位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长春嘉盛向长春融创提供担保,替换现有担保物,有利于长春融创尽快办理项目预售手续;长春融创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各方面运作正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长春嘉盛作为长春融创的控股子公司,以所持相关土地使用权为长春融创提供抵押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雷波涛、叶明珠、陈国宏三位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长春嘉盛向长春融创提供担保,替换现有担保物,有利于长春融创尽快办理项目预售手续;长春融创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各方面运作正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长春嘉盛作为长春融创的控股子公司,以所持相关土地使用权为长春融创提供抵押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额

      截至2015年8月2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513.3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28%,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013.3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80%,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该项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该项担保的独立意见

      4、被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担保公司2014年度和2015年4月份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7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31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8月15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2.22%股份的股东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2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贵司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杜美杰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因上述议案尚需贵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提高效率,根据贵司《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本公司作为贵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22.22%),现提议在贵司拟于2015年8月31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审议如下2个临时提案:

      1、关于选举贵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8月15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8月31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洪山园路67号实达大厦12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31日

      至2015年8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16已在2015年8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议案17-18在2015年8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至1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至1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至1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五、报备文件

      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