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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审分离13年 证监会执法效率质量持续“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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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执法体制的
    国际经验
    2015-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丹丹

      

      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在金融监管执法体制方面均有重大变革,其中对执法的体制、角色和定位进行了创新性的设计,使得这些国家、地区尽管在政治体制、经济环境以及社会发展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但在金融执法(处罚)体制方面却呈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

      一是强调处罚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独立性、专业性,树立执法权威。

      美国:SEC设专门的行政法官办公室,行政法官的选拔和任用由隶属于国会的行政法官人事管理办公室(OPM)负责,《联邦行政程序法》禁止SEC对行政法官施加控制,也不允许其对行政法官进行绩效评估。

      英国:证券违法案件审裁机构为监管裁决委员会,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隶属机构,与调查执法部门相分离,有属于自己的法律顾问及协助人员,但裁决委须向监管局领导层汇报工作。

      法国:证券执法与审裁相关的有两个不同且独立的重要机构,分别为法国证券市场监管局领导层和惩戒委员会。监管局领导层负责市场的日常监管、审计和稽查调查以及行政处罚“起诉”工作。惩戒委员会是完全独立于法国证券市场监管局的案件审裁机构,根据监管局领导层提供的“起诉书”作出裁决或批准监管局领导层做出的和解决定。

      中国香港地区:2003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证券监管体制之外专门设立了全职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负责聆讯市场失当行为案件。

      二是处罚程序中引入司法或准司法元素,强化执法公正。

      美国:SEC启动行政法官处理程序后,行政法官处理案件的程序类似于在联邦法庭中没有陪审团的法庭审理程序,听证会将根据各方的便利和公共利益需要安排在各地的联邦法院的法庭内,在听证结束后,控辩双方可以分别提交建议的认定事实和应得出的合法结论。经过审理,行政法官将据此作出初步裁定。

      英国:监管裁决委员会在事先告知以后,不得在没有当事人在场做出陈述的情况下与案件调查工作人员讨论案情,每个委员有权利根据情况作出投票决定,权重相等,但在平局时裁决委主席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法国:惩戒委员会听证时,监管当局代表及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分别陈述意见,听证过程一般情况下是公开的,听证结束后,只有参与听证的惩戒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处罚决定由多数票决。所做出的决定可通过任何刊物或媒体对外公开。

      中国香港地区:市场失当审裁处主席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必须为高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暂委法官)。

      三是普遍存在和解机制,保障执法效率。

      美国:当事人可在SEC作出最终决定前的任何时候提出和解申请,其中包括在调查阶段和移交行政法官审理阶段,如果当事人的和解申请被接收并呈证交会委员会,其必须申明对要求行政法官审判和作出初步裁定予以弃权。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会在当案件达成的一致结果符合相关法规条例的情况下,且在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和解。

      法国:证券市场监管局领导层针对受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做出和解提议,当事人有权利针对所有文件自行做出评估并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双方达成协议后须提交法国证券市场监管局领导层和惩戒委员会批准。

      中国香港地区:证监会有权在其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是适当的情况下,藉协议而就纪律处分程序而与当事人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