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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5-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版)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6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3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对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调整,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A份额和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1次(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在该日对新汽车A份额进行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相应的进行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2)折算前的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3)折算前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2份国泰新汽车份额,按1份新汽车A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4)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

      (2)新汽车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以及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前的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②折算前的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B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③折算前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持有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

      ■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不变;

      ③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国泰新汽车份额;

      ④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

      ■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四、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二十二部分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类别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二、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1、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届时各自基金份额净值与国泰新汽车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泰新汽车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5、份额折算的公告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新汽车份额开始办理特定申购期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新汽车份额开始办理特定申购期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国泰新汽车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国泰新汽车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国泰新汽车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国泰新汽车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6、本基金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7、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8、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

      29、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后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折算;

      30、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泰新汽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2015年7月29日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27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本基金存续期自《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基金转型、场内申购、场外申购、自动分离、分拆、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下同;②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下转3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