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调查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221:信息披露
  • 222:信息披露
  • 223:信息披露
  • 224:信息披露
  • 225:信息披露
  • 226:信息披露
  • 227:信息披露
  • 228:信息披露
  • 229:信息披露
  • 230:信息披露
  • 231:信息披露
  • 232:信息披露
  • 233:信息披露
  • 234:信息披露
  • 235:信息披露
  • 236:信息披露
  • 237:信息披露
  • 238:信息披露
  • 239:信息披露
  • 240:信息披露
  • 241:信息披露
  • 242:信息披露
  • 243:信息披露
  • 244:信息披露
  • 245:信息披露
  • 246:信息披露
  • 247:信息披露
  • 248:信息披露
  • 249:信息披露
  • 250:信息披露
  • 251:信息披露
  • 252:信息披露
  • 253:信息披露
  • 254:信息披露
  • 255:信息披露
  • 256:信息披露
  • 257:信息披露
  • 258:信息披露
  • 259:信息披露
  • 260:信息披露
  • 261:信息披露
  • 262:信息披露
  • 263:信息披露
  • 264:信息披露
  • 265:信息披露
  • 266:信息披露
  • 267:信息披露
  • 268:信息披露
  • 269:信息披露
  • 270:信息披露
  • 271:信息披露
  • 272:信息披露
  • 273:信息披露
  • 274:信息披露
  • 275:信息披露
  • 276:信息披露
  • 277:信息披露
  • 278:信息披露
  • 279:信息披露
  • 280:信息披露
  • 281:信息披露
  • 282:信息披露
  • 283:信息披露
  • 284:信息披露
  • 285:信息披露
  • 286:信息披露
  • 287:信息披露
  • 288:信息披露
  • 289:信息披露
  • 290:信息披露
  • 291:信息披露
  • 292:信息披露
  • 293:信息披露
  • 294:信息披露
  • 295:信息披露
  • 296:信息披露
  • 297:信息披露
  • 298:信息披露
  • 299:信息披露
  • 300:信息披露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8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8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88版:信息披露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5-09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3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2015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发行的2013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24日兑付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为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2、债券简称:13国信01

      3、债券代码:118901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200名

      7、存续期限: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

      8、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5.80%,在本期次级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3年8月23日

      12、付息日:2014年8月23日及2015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本金兑付日:2015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无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无

      16、担保情况:无

      17、受托管理人:无

      18、监管银行:无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次级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13国信01票面利率为5.80%,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额为人民币1,046.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52.20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款到账日、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21日。

      2、兑付兑息款到账日:2015年8月24日。

      3、摘牌日:2015年8月20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2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3国信0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咨询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咨询联系人:张杰

      咨询电话:0755-22940199

      传真电话:0755-82133058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5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5-09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书面通知,于2015年8月24日在公司28楼会议室以现场和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范鸣春董事委托王勇健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何如董事长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5年上半年经营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5年1-6月财务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四、审议通过《2015年中期合规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2015年上半年风险管理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2015年上半年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2015年上半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九、审议通过《2015年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

      议案表决情况: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5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5-09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24日在深圳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其中滕铁骑监事委托何诚颖监事会主席代为出席并表决。何诚颖监事会主席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5年1-6月财务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三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5年半年度报告》

      经审核,全体监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议案表决情况:三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三、审议通过《2015年中期合规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三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8月25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国信证券填写的《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控规则落实情况

      国信证券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核查了公司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及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情况等,并重点检查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根据检查结果,填写了《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资料,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看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底稿、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进行沟通等方式,结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国信证券填写的《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进行了逐项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信证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国信证券填写的《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牛婷 周郑屹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