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9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与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新能源”)开展化工原料贸易业务,方舟新能源拖欠发展公司货款。该业务项下,由方舟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昌旭初为方舟新能源向发展公司提供担保。为解决方舟新能源的欠款的问题,公司委托张立新与昌旭初等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张立新向昌旭初提供借款,用于归还方舟新能源对发展公司的贸易欠款。张立新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3年7月10日和2013年7月16日向担保人昌旭初借款4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借款900万元。但昌旭初在收取张立新借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向张立新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还本付息。张立新为公司职员,其对昌旭初的借款系基于公司的委托代理而形成,在张立新与昌旭初的借款关系下,实际对昌旭初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为公司。
上述900万元借款项下,方舟新能源、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进出口”)、洪泽天鹅湖宾馆、魏宇、林峰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外,唐琳琳为该款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房产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32幢105室。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委托代理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张立新作为共同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2015年8月19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具体如下:
1、昌旭初偿还舜天船舶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
2、昌旭初支付舜天船舶律师代理费6万元;
3、方舟新能源、方舟进出口、洪泽天鹅湖宾馆、魏宇、林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舜天船舶对唐琳琳所有的位于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32幢105室的房产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实现抵押后所剩价值在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张立新的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合计101,200元由方舟新能源、方舟进出口、洪泽天鹅湖宾馆、魏宇、林峰、唐琳琳共同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结果尚未执行,因此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55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00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已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
2015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64号),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调整事项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公司在2015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 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22)时表示会对该项内容另行公告。公司己对2014年度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现根据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披露该会计差错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前期会计差错调整的原因和内容
1、公司原对外租售的船舶在租售期间,由于受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不能完全按照租售条件执行,实质上已经转变为期租形式,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公司于2014年将上述租售业务冲回,并对2012年度及后续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追溯调整,2012年度调减净利润2,105万元,2013年度调减净利润3,624万元(详见“二、前期会计差错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另有涉及仲裁事项的2艘船舶,公司于2014年根据仲裁进展,冲回了其在2013年确认的收入成本。由于这2艘船原在2013年度确认的毛利润是-878万元,所以追溯调整导致2013年度调增净利润878万元,2013年度合计调减净利润2,746万元(详见“二、前期会计差错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2、公司依据同国外船东签订的1000标箱集装箱船舶销售合同,于2008年从国外订购了部分船用设备(依据惯例须提前支付款项锁定所需船用设备订单)并支付了预付款项754.19万欧元。受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船东未履行上述部分船舶销售合同(未签订取消合同),公司为了降低损失,经与设备供应商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供应商同意公司今后在向其采购设备付款时,可以用上述船舶设备预付款进行抵充,2015年双方签署了相关书面协议(原约定抵充期限延长至自签订书面协议后5年)。
公司于2012年依据双方口头协议,在向供应商采购设备时抵充了上述部分船舶预付款168.85万欧元。截至2014年底,公司未再向该供应商采购设备。出于谨慎性考虑,2014年公司将上述船舶设备预付款计提了汇兑损益,并对2012年度及后续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追溯调整,2012年调减了净利润1,336万元。2012年后公司每年对上述船舶设备预付款正常计提汇兑损益。
3、公司依据同国外船东签订的1000标箱和1350标箱集装箱船舶销售合同,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从国外订购了部分船用设备(依据惯例须提前支付款项锁定所需船用设备订单)并支付了部分预付款项。2009年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与船东达成补充协议将上述1350箱集装船项目变更为待定项目(即后期船东有权选择令该项目重新生效),基于这一情况,公司为了降低损失,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同部分设备供应商签订了取消合同,挂列预付账款。2014年公司将该部分已取消采购订单的船用设备款项进行了追溯调整,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对涉及的2009年度、2010年度及后续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追溯调整,2009年度调减当期净利润3,249万元、2010年度调减当期净利润120万元(详见“二、前期会计差错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以上两个年度合计调减净利润3,369万元。
同期,根据相关补充协议,上述1350标箱部分船舶项下船东支付的预付款321.9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416万元)作为合同取消费,用于补偿公司。另上述1000标箱部分船舶项下船东支付的预付款1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19万元),仍挂列预收账款,该部分船舶项下未与船东正式签订取消合同,但实际已不再履行。由于上述款项不能与取消采购订单的船用设备预付款直接相抵,因此预收账款合计挂列3,535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拟履行相应手续,在获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准确反映该事项在公司账面的损益情况,预计未来损失较小。
二、前期会计差错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1、2013年度会计差错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影响的报表项目及影响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元
■
2、2012年度会计差错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影响的报表项目及影响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元
■
3、2011年度会计差错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本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影响的报表项目及影响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元
■
4、2010年度会计差错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本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影响的报表项目及影响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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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9年度会计差错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本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影响的报表项目及影响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元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补充披露事项的说明和意见
1、董事会认为:本次补充披露会计差错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2、监事会认为:本次补充披露会计差错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3、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补充披露会计差错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0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0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给公司七名董事,会议于2015年8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七名,实际出席董事七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顺福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议案》
本次补充披露会计差错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对以往存在问题的更正,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200)。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商票兑付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以下商票进行兑付: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6日破产重整前,公司向其签发而未兑付的商票,票面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
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上述商票兑付事宜。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0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0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给公司三名监事,会议于2015年8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晓林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补充披露会计差错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200)。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