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瑞盈基金”)参加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高新”,代码:600604.SH)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根据市北高新发布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现将瑞盈基金投资“市北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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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8月24日。
投资者可登录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ubssdi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5日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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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者在15:00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与赎回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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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场外后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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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前端申购费率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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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按365天来计算。原瑞福进取场外份额转换为本基金场外份额后,持有时间持续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本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8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曹丽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 非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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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业务内容仅为提示,请以代销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自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2015年8月28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直销网上交易已推出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部分同时含定投),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基金自开放之日起即可办理转托管业务。
(3)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渠道(仅包括直销柜台,不包括网上交易)开通跨TA转换业务,且仅接受场外份额的基金转换申请。
本公司直销柜台跨TA转换业务只接受转出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转换申请。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转换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敬请投资者注意转换份额的设定。
转换业务规则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执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在调整生效前2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5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8月24日起,本公司以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对旗下下列基金持有的相关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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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相关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