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1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12,755,813.93元(资金占用费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3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旺力公司”)及其债权担保人陈中文、陈吉邦、陈会文、周光才、王家花、郑丽华、郑立霞等(被告二至被告八)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3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此后,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9月26日裁定驳回。被告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5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31”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旺力公司原为本公司在山东临沂、潍坊地区的经销商,2010年以来,旺力公司对公司的逾期账款逐渐增加,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2年1月起公司不再指定旺力公司作为公司经销商。2012年3月23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3,371,094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2年3月31日)486,708元,合计人民币13,857,802元;2、本案第二至第八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和再审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2)厦民初字第41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6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25”号公告)。
一审判决后,旺力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135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06”号公告)。
二审判决后,旺力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福建省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旺力公司的再审请求,并于2015年5月向本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执行情况
二审判决生效后,因旺力公司(被执行人一)及其债权担保人陈中文、陈吉邦、陈会文、郑丽华(被执行人二至被执行人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1、被执行人一应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12,755,813.93元以及资金占用费6,607,511.62元(按日万分之四为标准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2015年7月18日止),该两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9,363,325.55元。同时,因被执行人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101,657.46元(以19,363,325.55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8月17日止)。2、被执行人二、三、四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五对被执行人一的债务中的货款5,400,419.13元及资金占用费2,797,417.11元(按日万分之四为标准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2015年7月18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197,836.24元。同时,被执行人五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43,038.64元(以8,197,836.24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8月17日止)。
综上,应执行被执行人一的款项合计为:19,464,983.01元(暂计),被执行人二、三、四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被执行人五应对被执行人一债务中的款项8,240,874.88元(暂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正式受理本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12,755,813.93元(资金占用费另计),公司已于2012年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计提坏账准备900万元。鉴于目前无法确定上述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和再审情况,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