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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圆信永丰纯债A

      ■

      圆信永丰纯债C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号文批准,于2014年1月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本公司由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台湾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地位于厦门,主要业务经营团队位于上海,是厦门首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是海西首家两岸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成功推出二只开放式基金产品,包括一只混合型基金和一只债券型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基金经理对个券及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限制。在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等活动,通过系统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易执行和监控分析,以确保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均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各类基金资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独立运作。对于交易所市场投资,本公司执行集中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买卖同一证券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公平分配交易量;对于银行间市场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交易对手控制和询价机制,严格防范对手风险并抽检价格公允性;对于申购投资行为,基金管理人遵循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根据事前独立申报的价格和数量对交易结果进行公平分配。

      报告期内,通过每季度和每年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收益率差异比较、对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整体公平交易执行出现异常的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通过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向等的抽样分析,基金管理人未发现存在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等的异常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控制方面,未出现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宏观经济依然处于下行态势,稳增长压力巨大。货币政策保持宽松,央行多次降准降息,公开市场逆回购利率连续下降,到6月份公开市场逆回购利率下降至2.7%。与此同时,财政政策也开始放松。一季度财政政策发力加快基建投入,放松地产政策;二季度出台地方债置换方案,放松企业债发行条件,等等。债券市场总体上延续牛市格局,但3月、5月下旬受地方债传闻、发行影响出现较大波动。房地产销售回暖,猪肉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市场分歧加大,长端收益率难以下行,短端收益率在资金面宽松的带动下继续下行,收益率曲线陡峭化。

      上半年,权益市场整体表现比债券市场更加突出。一季度转债收益较好,二季度,转债在溢价率和正股双重压力下调整较大,转债市场规模随着大量转债的赎回而不断缩小。

      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以配置短久期品种为主,在上半年债券市场上涨过程中获得一定收益;转债仓位虽逐步降低,但在6月转债市场的快速下跌过程中仍受到了一定损失,导致二季度整体收益有限。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1.146元(累计净值1.146元)。报告期内本基金A类净值增长率为4.95%,高于业绩比较基准3.61个百分点。截止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1.142元(累计净值1.142元)。报告期内本基金C类净值增长率为4.77%,高于业绩比较基准3.43个百分点。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经济复苏仍比较艰难,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继续宽松必要。由于猪价大幅度上涨,下半年CPI可能会拐头向上,美元又加息在即,货币政策最宽松时候可能已经过去,预计下半年以财政宽松为主,货币政策稳中难松。债券市场可能会出现高位盘整,但由于经济基本面不好,债券总体上不会很快恶化,利息及利差收入将成为未来的主要收入。

      本基金将紧跟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走向,适当提高配置久期,在获取较高票息收入的基础上,灵活把握各类品种的交易性机会。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日常估值由本基金管理人同本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本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本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务的核对同时进行。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设立估值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执行。估值委员会的成员由首席投资官、首席运营官、研究部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清算登记部总监和基金会计主管组成。估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评估和适时修订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并指导和监督整个估值流程。估值委员会成员包括基金核算、行业研究等方面的业务骨干,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专业胜任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历,且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不属于公司估值委员会成员,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

      报告期内,本基金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而取得中债数据估值服务; 本基金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证债券估值数据服务协议》而取得中证数据估值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圆信永丰纯债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圆信永丰纯债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圆信永丰纯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圆信永丰纯债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圆信永丰纯债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董晓亮______ ______崔晓妮______ ____虞俏依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415号《关于核准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06,810,910.33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29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3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6,815,260.9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4,350.6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批准报出。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 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鉴于其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提供持续的定价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无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 关联方报酬

      6.4.8.1.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7% / 当年天数。

      6.4.8.1.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2% / 当年天数。

      6.4.8.1.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圆信永丰基金公司,再由圆信永丰基金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

      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4% / 当年天数。

      6.4.8.2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3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3.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3.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持有本基金。

      6.4.8.4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8.5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8.6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因暂时停牌等而流通受限的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0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24,999,968.00元,于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13日(先后)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0.0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194,012,635.57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于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均属于第一层次。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本基金于2015年3月27日起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附注6.4.5.2),并将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从第一层次调整至第二层次。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2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3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2.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本报告期内基金新增10个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分别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及深交所交易单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及深交所交易单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及深交所交易单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及深交所交易单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及深交所交易单元。

      2.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的交易单元。选择租用证券公司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资金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

      (2)经营行为稳健文件规范,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3)内控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严格;,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

      (6)具备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强的研究综合实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策略、行业、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合作机构研究强项与我司研究重点匹配度高,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3. 基金选择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选择标准对证券公司进行考察后,确定拟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2)本基金管理人与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6日

      2015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