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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5-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48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25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四、关于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在2015年度内从华电财务公司获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75,000万元,其中,含对子公司的转授信余额不超过25,000万元。

      关联董事孙青松、杨勇、彭刚平、许全坤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召开会议审议本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上网公告附件

      (一)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报备文件

      (一)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49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25日上午11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侯佳伟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后,认为:

      1、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执行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在2015年度内从华电财务公司获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75,000万元,其中,含对子公司的转授信余额不超过25,000万元,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公司经营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报备文件

      (一)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5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4]1186号),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42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4,58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12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4]第1-0008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不含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58,0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0,000万元,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利息)共计235,040,046.78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4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在各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协议各方均按照所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表

      公司本期投入募集资金共计8,701.38万元,其中:2015年4月14日提取募集资金5,200万元用于置换募投项目中“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前期投入资金,主要为前期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投入的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于2015年4月8日出具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1-00416号)。2015年1月7日提取募集资金3,501.38万元用于募投项目中“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项目”。截至2015年6月30日,“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200.00万元,“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8,609.38万元,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23,809.38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8,000万元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如下: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报告期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相关信息,相关公告索引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51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电重工”)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拟将住所(注册地址)由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变更为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住所变更完成后,公司住所即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上述住所变更,需要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邮政编码:100070”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

      邮政编码:100070”

      公司住所变更后的具体地址以北京市工商局最终核准的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办理公司住所、《章程》修改相关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52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拟于2015年执行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在2015年度内从华电财务公司获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75,000万元,其中,含对子公司的转授信余额不超过25,000万元。综合授信服务中,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除贷款外的其他授信范围内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华电财务公司或其他关联人发生与本次授信同类型的交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15年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一年,协议有效期满后若任何一方未向对方书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协议将自动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于2015年执行该协议,在2015年度内从华电财务公司获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75,000万元,其中,含对子公司的转授信余额不超过25,000万元。综合授信服务中,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除贷款外的其他授信范围内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及手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由于华电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目前,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华电财务公司或其他关联人发生与本次授信同类型的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 称: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西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宇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成立时间:1988年5月10日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持有华电财务公司35.16%的股份,为华电财务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近三年,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稳步增长。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电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337.23亿元,净资产71.88 亿元。2014年度,华电财务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88亿元,实现净利润11.04亿元。

      除《金融服务协议》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外,华电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其他方面的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在2015年度内从华电财务公司获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75,000万元,其中,含对子公司的转授信余额不超过25,000万元。综合授信服务中,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除贷款外的其他授信范围内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综合授信范围包括: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循环贷款、银团贷款等);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非融资类保函;融资类担保;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及贴现。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华电财务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并按相关监管规则及运营要求向华电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公司执行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孙青松、杨勇、彭刚平、许全坤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通过此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于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我们对执行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执行该协议,在2015年度内向华电财务公司获取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75,000万元,其中,含对子公司的转授信余额不超过25,000万元,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公司经营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执行该协议,在2015年度内从华电财务公司获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75,000万元,其中,含对子公司的转授信余额不超过25,000万元,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公司经营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二)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之《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报备文件

      (一)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