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数据·图表
  • 11:书评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221:信息披露
  • 222:信息披露
  • 223:信息披露
  • 224:信息披露
  • 225:信息披露
  • 226:信息披露
  • 227:信息披露
  • 228:信息披露
  • 229:信息披露
  • 230:信息披露
  • 231:信息披露
  • 232:信息披露
  • 233:信息披露
  • 234:信息披露
  • 235:信息披露
  • 236:信息披露
  • 237:信息披露
  • 238:信息披露
  • 239:信息披露
  • 240:信息披露
  • 241:信息披露
  • 242:信息披露
  • 243:信息披露
  • 244:信息披露
  • 245:信息披露
  • 246:信息披露
  • 247:信息披露
  • 248:信息披露
  • 249:信息披露
  • 250:信息披露
  • 251:信息披露
  • 252:信息披露
  • 253:信息披露
  • 254:信息披露
  • 255:信息披露
  • 256:信息披露
  • 257:信息披露
  • 258:信息披露
  • 259:信息披露
  • 260:信息披露
  • 261:信息披露
  • 262:信息披露
  • 263:信息披露
  • 264:信息披露
  • 265:信息披露
  • 266:信息披露
  • 267:信息披露
  • 268:信息披露
  • 269:信息披露
  • 270:信息披露
  • 271:信息披露
  • 272:信息披露
  • 273:信息披露
  • 274:信息披露
  • 275:信息披露
  • 276:信息披露
  • 277:信息披露
  • 278:信息披露
  • 279:信息披露
  • 280:信息披露
  • 281:信息披露
  • 282:信息披露
  • 283:信息披露
  • 284:信息披露
  • 285:信息披露
  • 286:信息披露
  • 287:信息披露
  • 288:信息披露
  • 289:信息披露
  • 290:信息披露
  • 291:信息披露
  • 292:信息披露
  • 293:信息披露
  • 294:信息披露
  • 295:信息披露
  • 296:信息披露
  • 297:信息披露
  • 298:信息披露
  • 299:信息披露
  • 300:信息披露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
    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2015年8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49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 493版:信息披露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
    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015-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中车 股票代码:601766

      收购人名称: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收购人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北车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中国法律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车”)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国中车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本次持股变化的原因是根据收购人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车集团”)签署的《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之合并协议》的约定,北车集团以账面值吸收合并南车集团,南车集团注销,北车集团更名为“中国中车集团公司”,合并后企业同时承继及承接北车集团与南车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合并后收购人直接持有中国中车54.185%的股份,通过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中国中车1.393%的股份,通过中国南车集团投资管理公司间接持有中国中车0.341%的股份,合计持有中国中车55.919%的股份。本次收购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收购人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收购尚需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实施:(1)本次收购所必要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报已经正式提交商务部并通过审查;(2)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没有撤回或撤销已授予的清洗豁免。收购人已向商务部提交了中国境内反垄断申报。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及摘要、备查文件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及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其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

      四、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北车集团主要从事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起重机械、各类机电设备及部件、电子设备、环保设备及产品的设计、制造、修理;组织产品销售及设备租赁;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进出口业务;从事与以上业务相关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建筑设备的安装;建筑材料的销售。自中国北车成立后,北车集团主要业务为股权管理和资产管理。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北车集团最近三年的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合并口径):

      单位:元

      ■

      注:(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最近五年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北车集团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国中车外,北车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系北车集团因吸收合并南车集团而承继取得南车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中车28.911%的股份。

      北车集团原下属的中国北车与南车集团原下属的中国南车的重组整合工作已顺利完成。为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架构,明确集团定位,更加充分地整合两集团资源,发挥协同效应,北车集团和南车集团拟进行集团层面的重组整合,即北车集团以账面值吸收合并南车集团,南车集团注销。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中国中车权益的增持或者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尚未有明确计划,通过二级市场或协议方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国中车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1、2015年8月4日,北车集团党政联席会对本次合并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合并相关事项。

      2、2015年8月4日,南车集团党政联席会对本次合并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合并相关事项。

      3、2015年8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02号),批准本次合并。

      4、2015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豁免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81号),核准豁免北车集团因合并而增持中国中车7,889,406,857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中国中车15,259,580,738股股份,约占中国中车总股本的55.9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本次收购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合并协议》,本次收购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包括:本次合并涉及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请通过商务部审查。此外,本次收购的实施还以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没有撤回或撤销已授予的清洗豁免为前提。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及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一)收购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种类:流通股

      收购的股份数量:7,889,406,857股

      收购的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28.911%

      (二)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直接持有中国中车25.615%的股份,并通过其下属的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中国中车1.393%的股份,合计持有中国中车7,370,173,881普通股股份,占中国中车总股本的27.008%;南车集团直接持有中国中车28.570%的股份,并通过其下属的中国南车集团投资管理公司间接持有中国中车0.341%的股份,合计持有中国中车7,889,406,857股股份,占中国中车总股本的28.911%。本次收购前,中国中车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

      根据《合并协议》,北车集团以账面值吸收合并南车集团,南车集团注销。合并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有中国中车54.185%的股份,并通过其下属的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中国中车1.393%的股份,通过其下属的中国南车集团投资管理公司间接持有中国中车0.341%的股份,最终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中国中车15,259,580,738股股份,占中国中车总股本的55.919%。本次收购后,中国中车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

      二、本次收购所涉交易协议的情况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为本次合并目的,2015年8月5日,北车集团与南车集团签订了《合并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北车集团以账面值吸收合并南车集团,南车集团注销。合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为230亿元,中文全称:中国中车集团公司,中文简称:中国中车集团;英文全称:CRRC GROUP。合并后企业的名称最终以有权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本次合并的合并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北车集团经审计的账面总资产为15,748,272.26万元,总负债为10,370,264.09万元,净资产为5,378,008.17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南车集团经审计的账面总资产为15,678,156.61万元,总负债为10,430,331.39万元,净资产为5,247,825.22万元。

      3、自本次合并交割日起,合并后企业同时承继及承接北车集团与南车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4、北车集团应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南车集团应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5、北车集团和南车集团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企业继续履行。

      6、自交割日起,北车集团和南车集团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和全部企业的权益)、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合并后企业享有和承担。

      7、协议自双方适当签署且本次合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8、在协议生效的前提下,本次合并的实施以下述条件的满足为前提:(1)本次合并所必要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报已经正式提交商务部并通过审查;(2)中国证监会豁免北车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3)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没有撤回或撤销已授予的清洗豁免。

      三、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之“(二)本次收购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

      四、收购人持有的及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中国中车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次收购涉及的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中国中车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北车集团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中国中车的股份系因吸收合并南车集团承继而来,因此,北车集团获得该等股份不涉及现金支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中国中车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中国中车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的计划。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者建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没有调整中国中车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者建议。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及草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中国中车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及草案。

      五、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没有对中国中车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没有对中国中车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车集团没有其他对中国中车业务和组织机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中国中车已经按照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运营体系,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本次收购后,北车集团将成为中国中车的控股股东。北车集团与中国中车之间将保持相互间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中国中车将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保持中国中车的独立性,北车集团承诺:“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中国中车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中国中车经营决策,损害中国中车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中国中车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1、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北车集团和南车集团下属与轨道交通装备及延伸产业有关的业务和资产均已注入中国中车,中国中车成为北车集团和南车集团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务的唯一上市平台。因此,本次收购后,中国中车在其主营业务上不会与北车集团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2、 中国中车与其下属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中国中车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轨道车辆用空气弹簧、轨道车辆用橡胶金属件等领域与下属上市公司时代新材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在传动控制系统、网络控制系统、牵引供电系统、制动系统、轨道工程机械、电子元器件、真空卫生系统等领域与下属上市公司时代电气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因此从时代新材、时代电气的角度,中国中车与时代新材、时代电气之间存在同业竞争。

      3、 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措施

      (1)避免北车集团与中国中车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北车集团与中国中车之间的同业竞争,北车集团于2015年8月5日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北车集团承诺北车集团本身、并且北车集团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北车集团之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与中国中车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2)在符合上述1)项承诺的前提下,如北车集团(包括北车集团全资、控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中国中车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北车集团同意中国中车有权优先收购北车集团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北车集团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

      3)在符合上述1)项承诺的前提下,北车集团将来可以在中国中车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开发先进的、盈利水平高的项目,但是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项目成果转让给中国中车经营。

      4)如因北车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中国中车造成损失,北车集团将赔偿中国中车的实际损失。

      (2)解决中国中车与时代新材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解决中国中车与时代新材之间的同业竞争,中国中车于2015年8月5日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中国中车承诺将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五年内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解决与时代新材的同业竞争问题。

      (3)解决中国中车与时代电气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解决中国中车与时代电气之间的同业竞争,中国中车于2015年8月5日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中国中车将向时代电气授予购买选择权,即时代电气有权自行决定何时要求中国中车向其出售有关竞争业务。

      2)中国中车进一步向时代电气授予优先购买权,即在中国中车计划向独立第三方出售竞争业务时,应优先按同等条件向时代电气出售,只有在时代电气决定不购买的情况下方可向第三方出售。

      3)时代电气是否决定行使上述选择权和优先购买权将可通过时代电气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决定。

      4)上述选择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及以其他有效方式解决同业竞争事项需受限于中国中车及时代电气各自届时履行所适用的上市地监管、披露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5)上述不竞争承诺的期限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时代电气退市或中国中车不再是时代电气间接控股股东时为止。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本次收购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两个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内,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中国中车关联交易的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和承诺

      1、中国中车将尽量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确属必不可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允价格定价,以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2、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国中车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中国法律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对关联交易予以充分、及时披露。

      3、根据北车集团出具的《关于规范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北车集团承诺:北车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中国中车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北车集团将继续履行北车集团与中国北车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及南车集团与中国南车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国中车承继中国北车、中国南车在该等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并按照相关中国法律和中国中车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

      四、南车集团的承诺履行情况

      南车集团在作为中国中车的第一大股东期间,就保持中国中车的独立性、规范与中国中车的关联交易、促使中国中车解决与时代新材及时代电气的同业竞争、避免与中国中车同业竞争等事宜出具了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车集团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形。中国中车已就解决与时代新材、时代电气的同业竞争问题出具了承诺函。北车集团已就保持中国中车的独立性、规范与中国中车的关联交易、避免与中国中车同业竞争等事宜出具了承诺,涵盖了南车集团承诺的相关内容,不会损害中国中车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中国中车及其子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两个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内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中国中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没有对拟更换的中国中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北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中国中车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合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合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合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除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以及中金公司经办人员王子龙的父亲王鲁生存在买卖中国中车股票的情况外,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经办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上述核查期间内,中金公司拥有的自营交易股票账户、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相关股票账户、基金业务部门管理的相关股票账户有买卖中国中车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中金公司自营交易股票账户

      ■

      (2)中金公司资产管理相关股票账户

      ■

      (3)中金公司基金业务相关股票账户

      ■

      根据中金公司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的说明,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切实建立和执行内部的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执业操守和独立性;其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包括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王子龙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上述核查期间内,王子龙父亲王鲁生通过自有股票账户有买卖中国中车股票的情况,具体为:

      ■

      王子龙对上述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并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于上述交易日期后参与南车集团与北车集团本次合并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并获取本次合并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透露内幕信息的情况。本人父亲王鲁生的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交易中国中车股票的行为与本次合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父亲王鲁生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在本声明与承诺签署之日直至本次合并实施完毕或本次合并宣布终止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国中车的股票。”

      王子龙父亲王鲁生对上述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并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未参与南车集团与北车集团本次合并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核查期间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儿子王子龙作为项目组成员不存在向本人透露内幕信息的情形。上述买卖中国中车股票的行为与本次合并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在本声明与承诺签署之日直至本次合并实施完毕或本次合并宣布终止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国中车的股票。”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北车集团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3]004536号、大华审字[2014]004873号和大华审字[2015]0045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3]004536号、大华审字[2014]004873号、大华审字[2015]004516号《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审计报告》,北车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

      北车集团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14年度、2013年度和2012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利润表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北车集团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4年度、2013年度和2012年度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利润表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收购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

      ■

      ■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北车集团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北车集团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本次合并的有关内部决议及批文;

      4、北车集团与南车集团签订的《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之合并协议》;

      5、北车集团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近两年一期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合同;

      6、北车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7、北车集团及其有关人员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明;

      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及有关人员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明;

      9、北车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北车集团关于中国中车后续发展计划的说明;

      11、北车集团关于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2、北车集团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13、北车集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1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报告书的财务顾问报告;

      16、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附表:收购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