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5-06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8月25日上午10点在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8月14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上官常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5年8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8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5年8月2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交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现金流充足,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的组合授信额度(可用于短期流贷、电子商业汇票保贴和履约担保),具体金额以及其它内容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所签订的相关授信业务合同内容为准,授信期限至 2015年12月22日。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上官常川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现金流充足,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州五四支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具体内容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州五四支行所签订的相关授信业务合同内容为准,授信有效期至2016年8月5日。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上官常川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五、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州五四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本议案涉及关联担保事项,陈耿生董事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六名参会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2015年8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戴文增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现聘任黄联城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黄联城先生个人简历请参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黄联城先生简历
黄联城先生,男,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厦门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就职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目前个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在近五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联系方式:0591-87987972,电子邮箱:counselor@nhd.com.cn。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5-06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5日上午11点在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付小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5年8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8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5年8月2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5-06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组合授信额度(可用于短期流贷、电子商业汇票保贴和履约担保)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至2016年6月22日止;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州五四运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关联关系
陈发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5 之规定,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2015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陈耿生先生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其余六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4、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项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自然人为陈发树先生。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目前直接持有公司237,951,93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3.92%(截至2015年8月14日),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陈发树先生直接持有新华都集团76.87%的股权,通过自然人独资公司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集团16.82%的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目前担任新华都集团的董事长。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组合授信额度(可用于短期流贷、电子商业汇票保贴和履约担保)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至2016年6月22日止;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州五四支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陈发树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和组合贷款授信额度提供个人单方面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黄建忠先生、戴亦一先生和张白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组合授信额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州五四支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