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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更名为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08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01月01日起至0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注:本基金自2015年8月3日起更名为“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由“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变更为“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

      2.2 基金产品说明

      ■

      注: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由低于指数型基金,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变更为低于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信息披露方式

      ■

      §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②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从D1到Dn时间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由D1到Dn区间内每个交易日收益率的合成计算而来,计算公式如下:

      从D1到Dn时间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1+D1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D2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Dn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

      这里的每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长城优化业绩比较基准每日收益率= 80%×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日收益率

      指数收益率以当日收盘价相对于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而成。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以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优化升级企业;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满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第15家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15%)于2001年12月27日共同出资设立,当时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人民币。2007年5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完成股权结构调整,现有股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7.05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647%)、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7.647%)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7.647%)。2007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注册资本增加至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管理的基金有封闭式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①上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根据公司做出决定的任免日期填写。

      ②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方式遵从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③郑帮强先生自2015年7月8日起担任“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的利益,未出现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情况,无因公司未勤勉尽责或操作不当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公平对待。

      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对同向交易的价差进行事后分析,定期出具公平交易稽核报告。本报告期报告认为,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投资组合的同向交易价差均在合理范围内,结果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没有出现基金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现象。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上半年,在场外资金的推动之下,A股经历了一波跌宕起伏的行情,其震荡幅度历年罕见,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经历过的第一次融资盘的牛市,其给予投资者深刻的教育。总体来看,在政策引导、国企改革以及互联网+等层出不穷热点之下,6月份之前的市场持续上涨。而实体经济依然承受了巨大的压力,GDP增速下行趋势短期来看难有改观,在管理层整顿场外融资资金的压力下,A股出现全球罕见的暴跌。

      报告期内,我们秉承基本面选股的思路,上半年的配置集中在了相对估值合理的金融、地产等资产。同时,在政策引导之下,创业板出现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一系列主题投资,且涨幅巨大。我们适当做出了一定的结构性调整,但其所占比仍旧偏小,主要是基于其估值过于浮夸而做出的判断。

      总而言之,在中国经济增速下行的压力之下,我们对于未来的市场谨慎乐观,我们依然坚持以基本面为核心,在估值合理或者商业模式成熟的条件下进行选股,以获得稳定的回报为目的。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上半年的净值增长率为18.93%,在同类可比基金中业绩表现较差。后期将会结合大盘情况对组合适当进行调整,以优化投资结构。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对于2015年下半年,我们认为宏观经济仍然处于较为低迷之中,并且还会持续下行,中国经济承受着较大的压力。管理层方面,货币政策将会处于长期的宽松状态之中,一系列的经济刺激手段仍将会不断出台。而证券市场角度来看,基本面的匮乏,管理层的维稳以及市场情绪的剧烈波动,使得2015年下半年将很难出现趋势性的上涨行情,波动的行情将会是2015年下半年的主线。我们认为,基本面优良、业绩稳定增长、估值合理将会是2015年下半年的优选投资,我们将持续寻找此类股票并持有。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公司成立了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为基金估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估值业务副总经理、督察长、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运行保障部经理、基金会计、基金经理和行业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等组成,公司监察稽核人员列席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

      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基金会计凭借其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长期丰富的估值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对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在其专业领域提供专业意见。基金经理及研究员凭借其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的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对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综合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及个股状况等各方面因素,从价值投资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向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建议应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合理的估值区间。金融工程人员根据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提出的多种估值方法预案,利用金融工程研究体系各种经济基础数据和数量化工具,针对不同的估值方法及估值模型进行演算,为估值委员会寻找公允的、操作性较强的估值方法提供数理依据。监察稽核人员对估值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估值委员提交的基金估值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五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基金会计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和基金行业从业资格,精通基金估值政策、流程和标准,具有五年以上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工作经验;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均拥有五年以上基金、证券投资工作经验,精通投资、研究理论知识和工具方法。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委员会成员,凭借其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的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向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建议应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合理的估值区间。 基金经理有权出席估值委员会会议,但不得干涉估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估值政策的执行。

      3、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估值委员会秉承基金持有人利益至上的宗旨,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力求客观、公允,在数据的采集方面力求公开、获取方便、操作性强、不易操纵。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其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的利益冲突。

      4、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债券估值数据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 8,684,521.88 元,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为0.6457元,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连续58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连续5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646元,基金份额总额13,450,090.06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 至 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杨光裕______ ______熊科金______ ____彭洪波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38号文 “关于核准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18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2)验字第60737541_H0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20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523,177,240.58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为人民币76,823.43元,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523,254,064.01元,折合523,254,064.0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以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优化升级企业;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0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0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除6.4.5.2中说明的内容外其余均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中对于固定收益品种估值的相关规定 ,自2015年3月25日起 ,本基金对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调整后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对前述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 。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0% 。

      除上述事项外,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其他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5年上半年度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由出让方缴纳。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债券的利息及储蓄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于本期,并无对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4.8.1.2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8.1.3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8.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本期及本期末未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本基金上年度可比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末未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于本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基金管理人本期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相关的交易费用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并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9 期末( 2015年6月30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0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00元,无质押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0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00元,无质押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管理层已经评估了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类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划分为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4,870,086.00元,划分为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5,836,225.79 元,无划分为第三层次余额。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及交易不活跃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注: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和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本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键桥通讯发行主体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键桥通讯发行主体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桥通讯”或“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发布“《键桥通讯: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并提示公司股票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风险。 2015年2月17日,键桥通讯发布“《键桥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部分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其中,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本基金管理小组分析认为,键桥通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结束,长期来看,键桥通讯是一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公司,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键桥通讯进行了投资。

      7.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注: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为0.00份。

      8.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租用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无变化,截止本报告期末共计42个交易单元。

      2、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能满足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需求;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注:本基金无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2015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