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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注:2015年8月7日起本基金更名为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更名的事宜,我公司已于该日发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图示日期为2009年7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文批准,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占16.67%。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2只开放式基金,即长信利息收益货币、长信银利精选股票、长信金利趋势股票、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长信双利优选混合、长信利丰债券、长信恒利优势股票、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LOF)(2015年7月20日起变更为长信医疗保健混合(LOF))、长信纯债壹号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利鑫分级债、长信内需成长股票、长信可转债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长信改革红利混合、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长信新利混合、长信利富债券、长信利盈混合及长信利广混合。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以本基金成立之日为准;新增或变更以刊登新增/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披露日为准。

      2、证券从业年限以基金经理进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为时间计算标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将继续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实行公平交易制度,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体系,已建立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已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除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外,其余各投资组合未发现参与交易所证券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不涉及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形,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上半年,市场经历了前5个月的持续上涨后,开始进入快速下跌的通道。国际方面,美国经济持续复苏,加息的预期逐季走强。欧洲方面,希腊退出欧元区成为其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国内方面,年初开始宏观经济处于逐渐下行的状态,尤其是房地产相关的领先数据整体呈下降的趋势,二季度对于经济的预期略有反复,但是从已经公布的经济数据看,整体经济依旧呈下行趋势。从上半年的整体市场运行情况看,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司以及转型的公司领涨全市场,获得了较大的超额收益。从风格规模看,中小市值股票显著强于大市值股票。但是在后期的市场调整过程中,前期涨幅较大的板块也调整较快,超额收益显著收窄。大市值的股票,尤其是银行板块在调整中,获得了较高的超额收益率。

      报告期内,本基金配置了较多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个股,在5月之前获得了较高的超额收益,后随着互联网金融股票的快速回落,本基金的收益率也相应收窄。之后本基金进行了组合的调整,但是在市场快速下行的过程中,个股调整带来的超额收益率不显著。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558元,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45.6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涨幅为19.66%。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5年下半年,我们认为美国加息已经是大概率事件,由此带来的美元强势,以及对我国货币政策和人民币汇率影响将会是国内市场的重要影响因素。国内看,宏观经济方面,最新的经济数据显示下半年的经济还是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整体偏弱。下半年经济的恢复,还需要观察财政政策、定向基建项目投资等经济刺激的力度。流动性方面,我们倾向于认为下半年货币政策还是维持宽松的状态,但是流动性最宽松的时点已经过去。下半年,更重要的是切实降低影响实体经济的长端利率水平。

      总的来说,从宏观经济和流动性看,下半年整体市场机会将显著弱于上半年。经济下行而政策保底的思路不变使得整体宏观经济继续维持收敛的状态,波动不大,而从行业中报预测来看,周期性行业依旧面临较大的增长压力,因为寻找细分行业和领域的投资机会将比判断整体经济走向更为重要。

      2015年下半年本基金将从更稳健的角度选择行业和个股进行投资,行业景气向上叠加公司处于成长期和估值较低的个股是本基金配置的重要选择。其次,下半年整体市场可能处于波动较大的状态,恒定比例投资策略将是本基金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的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成立了估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交易管理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以及基金事务部至少一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相关参与人员都具有丰富的证券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如果基金经理认为某证券有更好的证券估值方法,可以申请公司估值工作小组对某证券进行专项评估。估值决策由与会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对于估值政策,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审计本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报告期内,未签订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以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2015年1月19日进行2014年度分红,分红方案为每10份分红0.31元。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全年累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015年1月19日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2014年度分红,分红总金额为4,068,865.68元。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558元,基金份额总额106,484,286.84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申购中含有分红再投的实收基金份额。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 439号文)批准,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募集期为:2009年6月26日至2009年7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年7月30日获得其书面确认(基金部函[2009]509号),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沪众会字(2009)第3646号验资报告),本基金有效集中认购份额为984,191,353.68份,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294,026.76元,折成基金份额294,026.76份,本次集中认购实收基金份额共为984,485,380.44份。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5%-4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优势产业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比例遵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70%+上证国债指数*3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0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此外本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如财务报表附注6.4.2所列示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6.4.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自2015年3月27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进行估值。详情请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发布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6.4.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无重大会计差错。

      6.4.5 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5、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4.6 关联方关系

      6.4.6.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无变化。

      6.4.6.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6.4.7.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6.4.7.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没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7.2 关联方报酬

      6.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确认,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当年天数

      6.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确认,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6.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6.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6.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6.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5年6月30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1,586,258.46元(2014年12月31日:人民币625,922.62元)。

      6.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购入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6.4.8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6.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因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和“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期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7.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

      10.2.1 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原董事长田丹先生离职,覃波先生自2015年4月28日起代为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因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叶烨先生自2015年7月21日起正式任职,覃波先生自该日起不再代为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自2015年4月2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增聘邵彦明先生、李小羽先生为副总经理。

      上述重大人事变动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均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应的《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0.2.2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策略未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退租江海证券、东北证券各1个交易单元。

      2、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1)券商基本面评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券商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质量、及时性和数量);

      3)券商每日信息评价(及时性和有效性);

      4)券商协作表现评价。

      (2)选择程序:

      首先根据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形成《券商服务评价表》,然后根据评分高低进行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2015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