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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5-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88 股票简称:农业银行 编号:临2015-03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5年8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27日在北京、香港两地以视频连线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董事14名(其中楼文龙董事、肖星董事由于其他安排,分别书面委托刘士余董事长、卢建平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袁天凡董事在香港会场出席会议,马时亨董事通过电话连线方式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刘士余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201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方案的议案

      (一)201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张云先生及楼文龙先生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马时亨先生、温铁军先生、袁天凡先生、肖星女士、卢建平先生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二)201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张云先生、楼文龙先生、马时亨先生、温铁军先生及袁天凡先生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肖星女士、卢建平先生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201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一。

      三、关于201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方案的议案

      (一)201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刘士余先生、张云先生及楼文龙先生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马时亨先生、温铁军先生、袁天凡先生、肖星女士、卢建平先生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二)201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刘士余先生、张云先生、楼文龙先生、马时亨先生、温铁军先生及袁天凡先生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肖星女士、卢建平先生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201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二。

      四、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201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1. 上表中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税前薪酬为2013年度该等人士全部年度薪酬数额,其中包括已于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额。此方案为本行2013年年度报告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部分的补充信息。

      2. 非执行董事赵超先生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3. 袁天凡先生的薪酬情况以其本人2013年度在本行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实际任期时间为基准计算。

      4. 夏宗禹先生的兼职袍金以其本人2013年度在本行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的实际任期时间为基准计算。

      5. 李振江先生的薪酬情况以其本人2013年度实际任期时间为基准计算。

      6. 原执行董事、副行长郭浩达先生2013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的税前薪酬标准为174.55万元。

      7. 原非执行董事沈炳熙先生、林大茂先生、程凤朝先生、李业林先生、肖书胜先生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8. 原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定旭先生和邱东先生2013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领取的兼职袍金分别为41万元和44万元。

      9. 原监事长车迎新先生2013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的税前薪酬标准为175.05万元。

      10. 原股东代表监事刘洪先生2013年度未在本行领取兼职袍金。

      11. 原职工代表监事王瑜瑞先生、闫崇文先生和张建中先生2013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领取的兼职袍金分别为1.25万元、1.25万元、1.75万元。

      12. 原外部监事戴根有先生2013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领取的兼职袍金为28万元。

      13. 2013年度,由本行支付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已离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薪酬总额为人民币1,820.50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其他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度税前薪酬中,50%以上绩效年薪将延期支付。

      14. 上述董事、监事2013年度薪酬尚需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15. 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请参见本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附件二:

      201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1. 上表中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税前薪酬为2014年度该等人士全部年度薪酬数额,其中包括已于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额。此方案为本行2014年年度报告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部分的补充信息。

      2. 刘士余先生的薪酬情况以其本人2014年度在本行实际任期时间为基准计算。

      3. 非执行董事赵超先生、周可先生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4. 王醒春先生2014年度未在本行领取股东代表监事兼职袍金。

      5. 夏太立先生2014年度未在本行领取职工代表监事兼职袍金。

      6. 原执行董事、副行长郭浩达先生2014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的税前薪酬标准为120.35万元。

      7. 原非执行董事沈炳熙先生、林大茂先生、程凤朝先生、李业林先生、肖书胜先生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8. 原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定旭先生和邱东先生2014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领取的兼职袍金分别为41万元和44万元。

      9. 原监事长车迎新先生2014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的税前薪酬标准为186.91万元。

      10. 原股东代表监事刘洪先生2014年度未在本行领取股东代表监事兼职袍金。

      11. 原职工代表监事张建中先生2014年度在本行领取职工代表监事兼职袍金3万元。

      12. 原外部监事戴根有先生2014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领取的兼职袍金为28万元。

      13. 原董事会秘书朱皋鸣先生的2014年度在本行任职期间的税前薪酬标准为97.54万元。

      14. 2014年度,由本行支付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已离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薪酬总额为人民币1,924.76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其他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税前薪酬中,50%以上绩效年薪将延期支付。

      15. 上述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尚需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16. 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请参见本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股票代码:601288 股票简称:农业银行 编号: 临 2015-0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2015年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27日在本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现场出席监事7名,夏宗禹监事因其他工作安排委托王醒春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袁长清监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2项议案:

      1、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行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1288 股票简称:农业银行 编号:临2015-03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现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农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4]5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1号)文核准,于2015年3月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了400,000,000股第二期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优先股”)。本次发行优先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即面值)平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3月16日汇入在本公司开立的账号为90999901669990209999999999的募集资金专户。实收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在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344,000元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54,656,000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84号)予以验证确认。

      本公司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制定并于2014年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资金投向变更、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存储及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开立优先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年3月16日,优先股募集资金人民币400亿元到位。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于2015年3月18日与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截至2015年6月30日,协议各方均按照该监管协议履行了相关职责。

      综上,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344,000元)后的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954,656,000元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具体参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未出现与本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预案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不相符的情形。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用于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5年度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5年度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本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年修订)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本公司2015年度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本公司2015年度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认为本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附件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项目:因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农业银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并未用于专门的募投项目,而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立即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提高了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其实现效益无法独立核算,故填列“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