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调查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221:信息披露
  • 222:信息披露
  • 223:信息披露
  • 224:信息披露
  • 225:信息披露
  • 226:信息披露
  • 227:信息披露
  • 228:信息披露
  • 229:信息披露
  • 230:信息披露
  • 231:信息披露
  • 232:信息披露
  • 233:信息披露
  • 234:信息披露
  • 235:信息披露
  • 236:信息披露
  • 237:信息披露
  • 238:信息披露
  • 239:信息披露
  • 240:信息披露
  • 241:信息披露
  • 242:信息披露
  • 243:信息披露
  • 244:信息披露
  • 245:信息披露
  • 246:信息披露
  • 247:信息披露
  • 248:信息披露
  • 249:信息披露
  • 250:信息披露
  • 251:信息披露
  • 252:信息披露
  • 253:信息披露
  • 254:信息披露
  • 255:信息披露
  • 256:信息披露
  • 257:信息披露
  • 258:信息披露
  • 259:信息披露
  • 260:信息披露
  • 261:信息披露
  • 262:信息披露
  • 263:信息披露
  • 264:信息披露
  • 265:信息披露
  • 266:信息披露
  • 267:信息披露
  • 268:信息披露
  • 269:信息披露
  • 270:信息披露
  • 271:信息披露
  • 272:信息披露
  • 273:信息披露
  • 274:信息披露
  • 275:信息披露
  • 276:信息披露
  • 277:信息披露
  • 278:信息披露
  • 279:信息披露
  • 280:信息披露
  • 281:信息披露
  • 282:信息披露
  • 283:信息披露
  • 284:信息披露
  • 285:信息披露
  • 286:信息披露
  • 287:信息披露
  • 288:信息披露
  • 289:信息披露
  • 290:信息披露
  • 291:信息披露
  • 292:信息披露
  • 293:信息披露
  • 294:信息披露
  • 295:信息披露
  • 296:信息披露
  • 297:信息披露
  • 298:信息披露
  • 299:信息披露
  • 300:信息披露
  •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015年8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20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01版:信息披露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自 2015 年6 月4 日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B 份额终止上市起,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年6 月4日止,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报告期自 2015 年6 月5 日至 2015 年 6月 30 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

      注: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B基金份额自2015年6月4日起终止上市。

      2.2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

      2.3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

      2.4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

      2.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6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3.1.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

      3.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3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3.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6月4日,在转换日日终,双佳A和双佳B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2、份额转换日次日(2015年6月5日)起至报告期末未满半年;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3.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30日)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6月4日,在转换日日终,双佳A和双佳B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2、份额转换日次日(2015年6月5日)起至报告期末未满半年;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4、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4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5、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4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4.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6月4日,在转换日日终,双佳A和双佳B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4日)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6月4日,在转换日日终,双佳A和双佳B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3、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4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方股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外方股东为德国安联集团,是全球顶级综合性金融集团之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二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国际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借鉴外方先进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经验,结合本地投资研究与客户服务的成功实践,秉持“稳健、专业、卓越、信赖”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中国基金业最佳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实施效果与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采用公平交易分析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进行定期分析;对投资流程独立稽核等。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发现有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回顾2015年上半年,第一季度,市场遭遇IPO冻结的资金冲击,资金面呈现阶段性紧张格局。同时,政府为托底经济,大招频出,对此前过于悲观的市场预期有所修正,对债市形成利空。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地,将进一步推升银行负债端成本,债券配置需求被进一步削弱,利率上行压力较大。第二季度,经济下行压力大于预期,经济回升的内生动力弱于预期。政策放松趋势没有改变。当前经济仅仅是短期企稳,经济自主增长动能暂难以逆转。不仅实际利率高,社会融资总量增速也持续放缓,这些都对总需求有滞后影响,经济经过短期企稳后,可能在2016年继续下行。通缩环境没有改变,二季度GDP缩减指数为负,预计未来几个季度GDP缩减指数将依然为负。

      因为本基金之前封闭期结束后打开赎回,规模出现了一定下降。但通过债券市场的操作,本基金还是保持了一个相对中性的债券杠杆。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自本基金份额转换日次日(2015年6月5日)起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2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17%。

      自本报告期期初起至本基金份额转换日(2015年6月4日),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4.6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3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我们预计下半年信用债供给逐季回升,货币政策将以定向宽松为主,且随着股市震荡不断加剧,配资、打新等资金短期内会选择观望或进入债市避险,预计股市对债市的分流高峰已经过去,下半年资产配置的天平有望逐渐向债市倾斜。随着货币政策间歇性的放松,下半年债券市场交易性机会较多。

      下半年争取利用货币政策间歇性的放松的机会,获得债券市场配置和交易性机会,为投资者获取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内部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公司基金事务部、投资组合管理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研究部部门经理组成,并根据业务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所有成员都具备丰富的专业能力和估值经验,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数量策略部、研究部、投资组合管理部对估值决策必须达成一致,估值决策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生效。对于估值政策,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充分沟通,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估值结果,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详细的核对流程,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外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的政策和流程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5上半年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依法安全托管了基金的全部资产,对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应有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如实、独立地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本基金运作情况报告,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作为基金托管人所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5上半年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复核、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该基金在运作中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重要方面由投资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处理。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复核,报告中相关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6.1.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4日(封闭期届满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 年6 月4 日(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净值1.226 元,基金份额总额506,885,893.79 份,其中A 类基金份额14,910,940.92份,B 类基金份额491,974,952.87 份。

      2、本摘要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列附注号为半年度报告正文中对应的附注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应附注的内容,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6.1.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封闭期届满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1.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封闭期届满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2、本报告6.1.1至6.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谭晓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6.1.4报表附注

      6.1.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101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4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1,639,938,116.78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指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1.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

      6.1.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4 日(封闭期届满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 年6 月4 日(封闭期届满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4 日(封闭期届满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1.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除6.4.5.2中提及的会计估计变更,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2014年度报告相一致。

      6.1.4.4.1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基金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所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所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6.1.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1.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1.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自2015年3月26日起,本公司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于2015年3月26 日,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0%。

      6.1.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1.4.6税项

      (1)税项说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自2013年1月1日起,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 应交税费

      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2014年12月31日:476,672.82元,

      2015年6月04日:996,187.42元。

      该项为基金收到的债券发行人在支付债券利息时未代扣代缴的利息税部分。

      6.1.4.7 关联方关系

      6.1.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无变化

      6.1.4.7.2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1.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6.1.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1.4.8.1.1 股票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股票交易。6.1.4.8.1.2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6.1.4.8.1.3 债券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交易。

      6.1.4.10.1.4 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回购交易。

      6.1.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支付给关联方佣金。

      6.1.4.8.2 关联方报酬

      6.1.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当年天数。

      6.1.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光大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6.1.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给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35%÷当年天数。

      6.1.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6.1.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1.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结构。

      6.1.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6.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光大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本基金通过“光大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5年6月4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11,975,577.67元。

      6.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1.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1.4.9 期末(2015年6月4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1.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1.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1.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1.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 2015年6 月4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 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6.1.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06月4 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 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2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

      6.2.1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0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0.998元,基金份额总额195,737,864.75份。

      2、本摘要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列附注号为半年度报告正文中对应的附注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应附注的内容,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6.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5年6月5日(转型后首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5年6月5日(转型后首日)至2015年6月30日(下转202版)

      2015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