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01版)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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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由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转换而来。转换前,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数为14,910,940.92 份,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数为491,974,952.87 份;转换后,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数为621,251,633.71份,金额数为506,885,893.79元。
2、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3、本报告6.2.1至6.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谭晓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6.2.4 报表附注
6.2.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封闭期为3年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B 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双佳B,场内简称:双佳B,基金代码:15008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至2014年6 月4 日终止上市。根据深交所深证上[2015]237 号《终止上市同意书》,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6 月3 日进行基金份额权益登记。自2015年6 月5 日(转型后首日)起,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 年6 月4 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投资者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双佳A 和双佳B 基金份额,在本基金份额转换日(即2015 年6 月4 日)日终,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双佳A 和双佳B 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国安双佳,基金代码:162511)的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双佳A 和双佳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于2015 年6 月4 日(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双佳A 份额转换前份额数为14,910,940.92 份,转换比例为1.01910748,转换后对应本基金份额数为15,195,851.43份;双佳B 份额转换前份额数为491,974,952.87 份,转换比例为1.23188341,转换后对应本基金份额数为606,055,782.28 份。: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对双佳A、双佳B 的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算,并由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指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
6.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2.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 年6 月5 日(转型后首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6.2.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6.2.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本基金持有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衍生工具属于此类。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6.2.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基金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结转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6.2.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估计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6.2.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6.2.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2.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2.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是本基金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在其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基金、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不同类型收入的其他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和衍生工具收益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2.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三年届满日收取,三年届满日后,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6.2.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2.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基金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所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所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6.2.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4 年7 月1 日起执行下述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i)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2 号(2014)”)
(ii)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9 号(2014)”)
(iii)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0(2014)”)
(iv)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33(2014)”)
(v) 《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准则39 号”)
(vi) 《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准则40 号”)
(vii) 《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41 号”)
同时,本基金于2014 年3 月17 日开始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
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 号文”) 以及在2014 年度财务报告中开始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 号(2014)”)。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主要会计政策已在6.2.4.4 中列示。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6.2.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6.2.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2.4.6 税项
(1)税项说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 应交税费
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30日:26.52元。
该项为基金收到的债券发行人在支付债券利息时未代扣代缴的利息税部分。
6.2.4.7 关联方关系
6.2.4.7.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无变化
6.2.4.7.2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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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6.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2.4.8.1.1 股票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关联方无股票交易。
6.2.4.8.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6.2.4.8.1.3 债券交易
本报告期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交易。
6.2.4.8.1.4 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回购交易。
6.2.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支付给关联方佣金。
6.2.4.8.2 关联方报酬
6.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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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当年天数。
6.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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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光大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6.2.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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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结构。
6.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6.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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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光大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本基金通过“光大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5年6月30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11,975,577.67元。
6.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2.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2.4.9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 2015年6 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 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6.2.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53,000,000.00元,,于2015年7月1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7.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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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7.1.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股票。
7.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股票。
7.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1.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股票。
7.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股票。
7.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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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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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7.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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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贵金属。
7.1.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权证。
7.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股指期货。
7.1.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7.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7.1.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7.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2.1本报告期内,双佳分级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12东锆债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东锆债(112110)的发行主体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予以立案调查的《调查通知书》。
双佳分级的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7.1.12.2双佳分级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4日)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7.2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
7.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7.2.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2.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2.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7.2.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贵金属。
7.2.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权证。
7.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2.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指期货。
7.2.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7.2.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2.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7.2.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国债期货。
7.2.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7.2.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2.12.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12东锆债和12国创债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东锆债(112110)的发行主体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予以立案调查的《调查通知书》。
12国创债(112096)的发行主体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创兴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责令停产并处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7.2.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2.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2.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2.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8.1.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1.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国联安双佳A信用分级债券
■
国联安双佳B信用分级债券
■
8.2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后)
8.2.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8.4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均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9.1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单位:份
■
9.2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后)
单位:份
■
注: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由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转换而来。转换前,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数为14,910,940.92 份,原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数为491,974,952.87 份;转换后,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起始份额数为621,251,633.71份。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015年5月2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增聘吕中凡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2015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自该日起谭晓雨女士担任我司总经理一职。公司董事长庹启斌先生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上述事项已经2015年4月7日召开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后)
10.7.1.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无变更。
10.7.1.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7.2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10.7.2.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无变更。
10.7.2.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