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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调低管理费率、调整
    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更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旗下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调低管理费率、调整赎回费率,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1、本基金A类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80008)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适用下表的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834)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客户适用下表的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调低管理费率

      本基金管理费的年费率由1.5%调低至1%。

      三、对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调低管理费率和调整赎回费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3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1)更新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原文为: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更新为:

      “法定代表人:高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1.89亿元”

      (2)“(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中原文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原文为:“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修改为:“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3)在“(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在“(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下,原文为: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修改为:

      “4.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原文为: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文为: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下,原文为: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修改为: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7、《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8、本基金《托管协议》将根据《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四、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已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自2015年9月1日(T日)起,本基金费率调整为新费率,T日前(不含T日)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持有人申请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的,将按新旧费率中较低的费率赎回。即T日前(不含T日)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持有人持有期在30天以内申请赎回的,按原费率0.5%执行;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申请赎回的,按新费率执行;T日后(含T日)申购的A类份额,直接按新费率执行。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8日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B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近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B份额(场内简称:金融地B,基金代码:150282)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连续大幅波动,2015年8月26日,金融地B份额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0.434元,相对于当日0.283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溢价幅度达到53.36%。截止2015年8月27日,金融地B份额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0.432元,明显高于金融地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 金融地B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金融地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金融地B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基金代码:160814)净值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A份额(基金代码:150281)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金融地B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金融地B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2. 金融地B份额的交易价格,除了有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3. 截至2015年8月27日收盘,金融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阀值。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金融地B份额的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8月28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金融地B份额(代码:150282)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含0.250元)时,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5年8月27日,本基金之金融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阀值0.250元,在此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金融地B份额近期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情况,并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金融地A份额、金融地B份额在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二、本基金之金融地A份额(代码:150281)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金融地A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较大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地A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地A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地产基金份额的情况,因此,金融地A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

      三、本基金之金融地B份额(代码:150282)表现为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金融地B份额将恢复到初始2倍杠杆水平。

      四、根据合同规定,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金融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与触发折算的阀值0.250元有一定差异。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场内的金融地产基金份额、金融地A份额、金融地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极小数量金融地产基金份额、金融地A份额、金融地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二、若本基金发生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融地A份额与金融地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长盛金融地产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