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98版)
其次,在上一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盈利能力指标的衡量标准。
本基金选取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等估值指标,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选取估值合理的个股。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治理结构、运营状况、核心竞争力和风险因素等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以构建投资组合。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在未来的发展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营运状况: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备诸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核心竞争优势。
风险因素考察:公司在技术、营销、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同时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对上述公司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和财务数据真实性等进行深入了解。
(2)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最终的新股申购策略,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利率之一,反映了居民闲置资金在银行存入三年定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年收益率,扣除利率税后为实际可得收益率。该利率可反映本基金目标客户群体风险收益偏好,可以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主的债券型投资基金,属于中低风险、中低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资产(含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15年6月30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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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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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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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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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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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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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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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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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止2015年6月30日)
银河增利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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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增利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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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七、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40%÷当年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八.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三、基金管理人”之“(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公司注册资本由1.5亿人民币增加至2亿元人民币,各持股单位出资额也进行了变更,但占总股本比例不变;持股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2、在“四、基金托管人”中,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相关内容。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各新增代销机构均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列示;更新了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
4、在 “十、 基金的投资”之“(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的报告,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十二)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5年6月30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5、“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进行的信息披露。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