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16版)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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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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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从6.2.1至6.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张嘉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符刃,会计机构负责人:季泽
6.2.4报表附注
6.2.4.1 基金基本情况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名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23号文《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身)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6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77,669,494.2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11年8月16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即2014年8月15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变更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和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14年8月18日(含)至2014年9月22日(含)。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即2014年9月23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即2017年9月22日)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经金元比联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股东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2]276号文核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3月15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变更公司名称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随后,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2年5月2日公告。
本基金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换算日”,本基金对在“到期换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经本公司计算,并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2014 年9 月22 日本基金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2 元,“到期换算比例”为1:1.102009034。折算后本基金的总份额由60,284,769.24 份调整为66,434,360.29 份,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按照“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在本基金保本周期结束时,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6.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采用若干修订后/新会计准则
2014年1至3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上述7项会计准则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施行。
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6月2日至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至6月30日止期间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6.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2015年6月2日至6月30日止期间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根据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4)24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的要求,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
6.2.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2015年6月2日至6月30日止期间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6.2.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2.4.7 关联方关系
6.2.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5年6月2日至6月30日止期间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2.4.7.2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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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2.4.8.1.1股票交易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2.4.8.1.2权证交易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2.4.8.1.3债券交易
基金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2.4.8.1.4债券回购交易
基金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2.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无应支付的关联方佣金。
6.2.4.8.2关联方报酬
6.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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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b.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6.2.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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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2015年6月2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债券(含回购)交易。
6.2.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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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有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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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6.27元,2015年6月30日止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20元。
6.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有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6.2.4.9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6.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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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股票。
7.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股票。
7.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1.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股票。
7.1.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股票的成本”、"卖出股票的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1.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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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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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贵金属。
7.1.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权证。
7.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7.1.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未持有股票。
7.1.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7.2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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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7.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
7.2.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2.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2.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2.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股票的成本”、"卖出股票的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2.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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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2.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贵金属。
7.2.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权证。
7.2.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2.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7.2.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7.2.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2.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2.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2.1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2.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2.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关于中信银行(代码:601998 )的处罚说明
2015年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13浙建投MTN001”主承销商,在获知发行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整合下属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事项后未及时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规定。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定,给予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证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该事件不影响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因此买入并持有该公司股权。
2.关于广发证券(000776)的处罚说明如下: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类业务规范发展,按照2014年工作部署,中国证监会组织系统力量于2014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间,对4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进行了为期2周的现场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总体运行平稳,风险相对可控,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此外,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
为严法纪,强监管,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开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理,并责成公司内部追责。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3家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3家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招商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正,广发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2家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证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从处罚情况看,广发证券总体运行平稳,该事件不影响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因此买入并持有该公司股权。
7.2.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7.2.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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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2.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7.2.9.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8.1.1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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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单位:份
■
8.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8.2.1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8.2.2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8.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8.3.1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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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9.1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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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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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核或处罚等情况。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1.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A.选择标准。
a.公司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能够出具高质量的各种研究报告。研究及投资建议质量较高、报告出具及时、能及时地交流和对需求做出反应,有较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服务。
b.公司资信状况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c.公司经营规范,能满足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需求。
d.能够对持有人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能够向持有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可以向投资人提供及时、主动的信息以及其它增值服务,无被持有人投诉的记录。
B.选择流程。
公司投研和市场部门定期对券商服务质量根据选择标准进行量化评比,并根据评比的结果选择交易单元。
2: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新租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深圳交易单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上海交易单元。
10.7.1.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7.2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2.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A.选择标准。
a.公司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能够出具高质量的各种研究报告。研究及投资建议质量较高、报告出具及时、能及时地交流和对需求做出反应,有较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服务。
b.公司资信状况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c.公司经营规范,能满足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需求。
d.能够对持有人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能够向持有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可以向投资人提供及时、主动的信息以及其它增值服务,无被持有人投诉的记录。
B.选择流程。
公司投研和市场部门定期对券商服务质量根据选择标准进行量化评比,并根据评比的结果选择交易单元。
2: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新租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深圳交易单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上海交易单元。
10.7.2.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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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