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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三年,自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12年6月20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23日。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已按照《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即“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519710”。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基金费率等按照《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手续。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其中,2015年6月23日(含)起至2015年6月26日(含)止为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并自2015年6月27日起,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1.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注:1、上表中“报告期末”指2015年6月30日。

      2、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23日。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已按照《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15年6月27日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即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起生效。

      2.1.2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注:上表中“报告期末”指2015年6月26日。

      2.2 基金产品说明

      2.2.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2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的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2015年6月27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时间未满半年。

      3.1.2 基金净值表现

      3.1.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2015年6月27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表列示的是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每日进行再平衡。

      3.1.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

      ■

      注: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自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截止日次日,即2015年6月27日起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截至2015年6月30日,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尚处于投资转型期。

      3.2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的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2015年6月27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2 基金净值表现

      3.2.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2015年6月27日起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表列示的是基金转型前的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3.2.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26日)

      ■

      注: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4日,注册地在中国上海,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5%的股份,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0%的股份,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的股份。公司并下设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46只基金,包括2只货币市场基金、13只债券型基金、9只混合型基金、3只保本混合型基金、19只股票型基金(其中3只为QDII基金,2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只为ETF联接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1、项廷锋先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自2015年6月27日起继续担任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本表所列基金经理(助理)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司作出决定并公告(如适用)之日为准。

      3、本表所列基金经理(助理)证券从业年限中的“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整体运作合规合法,无不当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未发生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公司制定了严格的投资控制制度和公平交易监控制度来保证旗下基金运作的公平,旗下所管理的所有资产组合,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户均严格遵循制度进行公平交易。

      公司建立资源共享的投资研究信息平台,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公司在交易执行环节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全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比例分配;对于非集中竞价交易、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场外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按事前独立确定的投资方案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

      公司中央交易室和风险管理部进行日常投资交易行为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账户公平交易进行事后分析,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分别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口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公平对待旗下各投资组合,未发现任何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本报告期内,本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没有超过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5%的情形,本基金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在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未出现异常。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经济运行没有脱离“新常态”的范畴,“双宽”政策为“稳增长”与“促转型”保驾护航,物价低位运行,地方平台债务风险随着高成本债务的两批次置换而正在有序化解。国际形势也错综复杂,在美联储退出QE的同时欧元区启动QE,中国经济转型的外部环境较中性,难言乐观。上半年“亚投行”的成立、“一带一路”的推进、“互联网+”的倡议等,使得投资者对中国经济转型成功多了一份期许。

      或许是对中国经济转型美好的憧憬,上半年股市走出一轮“疯牛”行情,沪深300指数、创业板指数分别录得26.58%、94.23%的涨幅,期间最大涨幅分别达到52.26%、174.36%。但市场运行过程十分惊心,中国资本市场遭遇了急剧下跌,目前仍难言危机完全结束。

      操作方面,前五个月很好地贯彻了既定的绝对收益组合管理理念,基金的净值表现也基本符合管理预期。但进入6月,一方面本基金三年保本周期结束进入投资转型期;另一方面中国股票市场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急跌,在预判出现不足的情况下,市场少有纠错机会,导致本基金期间净值回撤超预期。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6月30日,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7元,自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其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3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1.98%。

      截至2015年6月26日,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4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6日其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7.6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1.85%。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经济运行仍波澜不惊,难有起色,维持新常态;股票市场有望在政府的救助下逐步走出大跌,但市场信心的恢复、估值的合理回归、杠杆的去化,可能都需要些时间,短期预计难以完全恢复之前的牛市轨道。不过,鉴于此轮危机有效需求缺失的特殊性,优质被错杀现象较普遍,在市场情绪逐步缓和后,结构性的行情或许还是值得期待的。债券市场预计仍将维持震荡格局,但需特别警惕流动性与信用风险。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并成立了估值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成员由研究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等人员和固定收益人员及基金经理组成。

      公司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进行估值,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估值委员会的研究部成员按投资品种的不同性质,研究并参考市场普遍认同的做法,建议合理的估值模型,进行测算和认证,认可后交各估值委员会成员从基金会计、风险、合规等方面审批,一致同意后,报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审批。

      估值委员会会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研究,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委员会成员,对本基金持仓证券的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向估值委员会提供估值参考信息,参与估值政策讨论。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未有与任何外部估值定价服务机构签约。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于基金转型前对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应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分别进行了收益分配,具体情况参见半年度报告正文6.2.4.11利润分配情况。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需预警说明。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自2012年6月20日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交银荣安保本混合”或“本基金”)成立以及转型以来,作为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要求,对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报告期,本基金进行了两次分红,本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核,符合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由本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本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本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1.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217元,基金份额总额298,188,206.14份;

      2、本报告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

      3、本摘要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列附注号为半年度报告正文中对应的附注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应附注的内容,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6.1.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1.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1至6.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阮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华龙,会计机构负责人:朱鸣

      6.1.4 报表附注

      6.1.4.1. 基金基本情况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基金”) 转型而来。按照原《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23日。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已按照《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15年6月27日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即本基金。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有发生变更,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519710”。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基金费率等按照《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手续。

      原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5号《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1,630,301,417.83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22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631,624,464.7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323,046.94份基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6.1.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1.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1.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1.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1.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

      6.1.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6.1.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6.1.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时产生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1.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6.1.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6.1.4.4.7. 实收基金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6.1.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1.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期间收到的款项,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预计收益率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投资收益部分,将本金部分冲减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并将投资收益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1.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1.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6.1.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6.1.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a)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b)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c)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债券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1.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1.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1.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鉴于其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提供持续的定价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改为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1.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1.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1.4.7. 关联方关系

      6.1.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1.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1.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1.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1.4.8.2. 关联方报酬

      6.1.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当年天数。

      6.1.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6.1.4.8.2.3. 销售服务费

      无。

      6.1.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1.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1.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1.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持有本基金。

      6.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活期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1.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1.4.9.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1.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证券。

      6.1.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2、太极股份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10派2.20元(含税),10转增5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15-06-15,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15-06-16。

      6.1.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从事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6.2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2.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26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26日,基金份额净值1.234元,基金份额总额339,126,963.92份;

      2、本报告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6日。

      3、本摘要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列附注号为半年度报告正文中对应的附注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应附注的内容,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6.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6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6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2.1至6.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阮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华龙,会计机构负责人:朱鸣

      6.2.4 报表附注

      6.2.4.1. 基金基本情况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5号《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1,630,301,417.83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22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631,624,464.7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323,046.9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目前处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根据《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保本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6.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2.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6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6月26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6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但会计估计有所变更,详见6.4.5.2。

      6.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鉴于其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提供持续的定价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改为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2.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2.4.7. 关联方关系

      6.2.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2.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2.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2.4.8.2. 关联方报酬

      6.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当年天数。

      6.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6.2.4.8.2.3. 销售服务费

      无。

      6.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持有本基金。

      6.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和表格中列示的银行协议存款均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6.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2.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2.4.9. 期末(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证券。

      6.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截至2015年6月26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2、太极股份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10派2.20元(含税),10转增5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15-06-15,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15-06-16。

      6.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从事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5年6月27日-2015年6月30日)

      7.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累计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累计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1.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2.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13中信03(证券代码:122266)外,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13中信03(证券代码:122266)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于2015年1月18日公告称,公司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如下:本基金管理人对证券投资特别是重仓个券的投资有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控制。本基金在对该证券的投资也严格执行投资决策流程。在对该证券的选择上,严格执行公司个券审核流程。在对该证券的持有过程中研究员密切关注债券发行主体动向。在上述处罚发生时及时分析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经过分析认为此事件对债券发行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所以不影响对该债券基本面和投资价值的判断。

      7.1.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

      7.1

      7.2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26日)

      7.1

      7.2

      7.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下转460版)

      2015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