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5-55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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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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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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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年,国家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全球经济虽然出现了缓慢复苏,但是动力不足、基础不稳,复苏仍不明显。面对国内外的复杂环境和不利因素,公司加强战略实施,加强资本运作,完成了对惠州三协的并购重组,拓展了公司业务范围,提升了公司业务能力,通过多种形式的运作,本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4.8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9%;实现净利润2,841.32万元,实现了扭亏为盈,较上年同期增加3,955.03万元。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取得惠州市三协精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自2015年4月1日开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5-51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0日前由董事会秘书以亲自送达、内部OA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认为2015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此无异议。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3月19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20号),其中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855,03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于2015年4月向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源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36,855,03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07元,募集资金总额150,000,0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后5,4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44,600,00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到位,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5]第1029号《验资报告》。公司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机构相关中介费用。截至2015年4月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为804.00万元,同意公司拟以用于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的804.0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勤信鉴字[2015]第1032号《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2015-53号)。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5-5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六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0日前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下午2时在湖北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工业园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永清先生主持,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认为2015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此无异议。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3月19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件许可[2015]420号),其中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855,03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于2015年4月向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源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36,855,03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07元,募集资金总额150,000,0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后5,4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44,600,00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到位,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5]第1029号《验资报告》。公司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机构相关中介费用。截至2015年4月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为804.00万元,同意公司拟以用于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的804.0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804.00万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勤信鉴字[2015]第1032号《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804.0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2015-53号)。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5-53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资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804.0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于2015年8月28日召开的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八届十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于2014年12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3月19日出具《关于核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20号),其中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855,03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于2015年4月向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源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36,855,03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07元,募集资金总额150,000,0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后5,4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44,600,00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5]第1029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与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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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尚未扣除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本次配套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求量的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机构相关中介费用。截至2015年4月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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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以用于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的804.0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使用1500万元支付本次交易事项产生的中介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了确保本次交易事项的按时启动和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支付了部分中介机构费用。根据《鉴证报告》,截至2015年4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为804万元。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勤信鉴字[2015]第1032 号《鉴证报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804 万元。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五、相关审核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8月28日,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4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804.00万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804.0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804.00万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804.0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勤信鉴字[2015]第1032号《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意见为:京山轻机管理层编制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京山轻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5、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认为:京山轻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因此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天风证券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天风证券对此次置换无异议。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29日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证券代码:000821 公告编号:2015-54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针对《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804.00万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勤信鉴字[2015]第1032号《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804.0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 谭力文
王永海
201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