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5-040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1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15年8月11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池洋先生为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本届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
四、以4票赞成、5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在《金融服务协议》的框架内办理具体业务事宜。
详见公司在巨潮网络(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联交易公告。
五、以4票赞成、5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详见公司在在巨潮网络(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文件。
六、以4票赞成、5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详见公司在在巨潮网络(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文件。
关联董事王功伟先生、刘世春先生、鞠瑾先生、高靓女士、吕洪先生回避表决了第四、五、六项议案。
七、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街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金融街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资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人民币(或按增资时点汇率兑换的等值美元),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八、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金融街(广安)中心项目B地块开发主体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金融街(北京)置地有限公司作为金融街(广安)中心项目B地块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运作。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5-04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包括贷款业务、存款业务、结算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2、关联关系说明
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集团”)持有财务公司100%的股份。同时,财务公司董事长任庆和先生任金融街集团总会计师,董事陈广垒先生任公司监事、金融街集团总经济师,董事张梅华女士任公司财务总监。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财务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4票同意,5票回避表决,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功伟先生、刘世春先生、鞠瑾先生、高靓女士、吕洪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项交易决策权限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在《金融服务协议》的框架内办理具体业务事宜。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庆和
成立日期:2015年6月30日
注册资本:8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四条8号院2号楼、4号楼、 10号楼2层2号楼商业202
股权结构:金融街集团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5年7月31日,财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 807,023,305.78 元,净资产 801,778,574.67 元;财务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成立,2015年7月实现营业收入4,493,521.08 元,净利润1,778,574.67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甲方”)与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乙方”)双方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3.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
(二)服务内容及定价
1.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及要求的情况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限标准执行。
2.贷款服务
贷款利率为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3.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关的辅助业务,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方结算需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4.其他金融服务
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担保、委托贷款、票据贴现、保险经纪、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三)交易限额
1.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存款的每日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不超过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协议有效期内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不超过1.5亿元。
3、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取结算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取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万元。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指令性或指导性办法、意见另有更新规定时,甲乙双方另行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加部分。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履行审批程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四、风险评估及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一)风险评估
公司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公司制定了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防控预案,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未来如出现风险防控预案披露的的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可对公司提供全面金融服务支持,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畅通的融资渠道,为公司节约金融交易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公司存款收益水平。财务公司借款用途灵活,可缓解公司资金缺口。
六、独立董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的行为,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出具的《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同意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决策程序依法合规;
6、同意《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以及《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的议案》。
七、财务公司自2015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八、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4、财务公司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5、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公司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