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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非银支付立规正当其时
    2015-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版)

      其一,互联网之虚拟网点网络可很大程度替代银行之物理网点网络。网点多,网络覆盖范围大,是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优势,业界通常称之为“水泥砖头”优势。由于打造这样的基础设施并非易事,耗时耗物不说,增加一个网点,尤其是跨区域增加网点,获得监管部门准入,困难重重,因而哪家银行拥有了网点网络或“水泥砖头”优势,哪家银行就拥有了做大做强的基础。而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其虚拟网点网络却可很大程度替代银行之物理网点网络,“键盘鼠标”优势让“水泥砖头”优势不再,至少不再那样优势,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础优势。正是这一替代效应,让互联网成为进入银行业的“不速之客”或“抢食者”。正如一位美国银行家本世纪初所言:“虚拟市场业务正在吞食实体业务。”

      其二,互联网金融更能突破时空局限,而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更灵活地服务更广大时空范围的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依托全天候覆盖全球的虚拟网点网络,让消费者在任何地点,动动手指头,敲敲键盘,点点鼠标,就能支取任何地点的资金,办理远程银行业务,如此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更灵活地服务更广大时空范围的消费者,这是传统银行望尘莫及的。

      其三,互联网金融还可大幅降低业务成本。早在2000年时,欧洲银行业测算其单笔业务的成本,营业店为1.07美元,电话银行为0.54美元,ATM为0.27美元,而通过互联网则只需0.1美元。一般而言,银行业通过在线虚拟支付的成本是通过物理分支机构支付的1/16到1/6。十多年后的今天,互联网金融的相对成本优势当然更大。比方说维护一个账户,非互联网成本大概是50-100元钱,互联网只需0.5元钱。

      其四,互联网之大数据信息集散处理将大大提升金融业服务与风险管控之能效。大数据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 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了客户全方位信息,使银行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譬如,通过社交网络或电子商务平台可挖掘各类与金融相关的信息,获取部分个人或机构没有完全披露的信息。互联网产生大数据,大数据推动云计算,可以预见,若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集散处理,互联网金融必将大大提升金融业服务与风险管控的能效。换言之,更高效周到服务与更安全稳健的金融业可期。

      其五,“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金融业,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或将造就新的金融业态。这将改变传统的融资模式,或将衍生既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也不同于传统直接融资的全新融资模式,姑且称其为“互联网融资模式”。与此同时,互联网融资模式将增进其与客户之间的了解、理解与良性互动,形成新的金融业客服关系及商业模式,进而造就新的金融业态。

      其六,上述因素共同决定,互联网金融更能做到普惠金融。由于其可突破时空局限、可大大降低成本,有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集散处理优势以及“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之精神,因偏远分散、信息太少、成本居高、风险较大而很难得到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或能从互联网金融得到有效而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我们一直追求的普惠金融梦想,或能通过互联网金融而在很大程度得以实现。

      所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方圆,是不言而喻的。这个大方圆,正由传统金融体系与互联网体系从两个方向相向发展形成,前者采用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做金融,后者凭借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做金融,两者相向发展形成日益增大的交集,是为互联网金融大方圆。所以,倘若没有作为我国金融主体的银行业与互联网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互联网金融之大方圆是根本不可能的。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迅速崛起就得益于银行的支持与合作。非银行支付机构介入金融业务实际上很少能脱离银行的基础服务而自行处理。比如:银行在资金安全和商业信用上都为其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基础服务,其客户身份认证还是需要通过银行的客户信息进行的,其资金划拨和清算则一定是要通过银行系统完成等。

      目前,各家非银行支付机构都直连银行,独立扮演一个又一个类似中央银行或者银联应该扮演的角色。网络支付清算体系的重复建设,不仅提高了总体社会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清算体系的分散化和碎片化,不利于全社会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政府应主导搭建面向全社会各参与主体的开放、统一、安全、高效、标准化的网络支付清算系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专注于服务和产品即可。

      银行系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体现了行业端,非银行支付机构则更多地体现了技术端。二者应互相学习借鉴,前者应多学习借鉴后者之互联网基因,后者应多学习借鉴前者之金融基因,而非“转基因”。银行应与互联网企业开展更多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注重满足客户便捷性需求的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创新,善于挖掘客户现实与潜在需求,敏于发现服务弱势群体之普惠金融机会;应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非银行支付机构毕竟是金融,因而不能没有金融基因,应加强风险管控,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总之,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与社会大众、更安全稳健运行的互联网金融这个大方圆,有待银行业与互联网两者广泛而深入的合作,有待银行业之金融基因与非银行支付之互联网基因的融合。而《办法》的出台,有了规矩,银行业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及融合更有章法,无疑将为其合作与融合注入有序化、组织化进而更有生命活力的“负熵”。

      (作者系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