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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2015-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http://www.neeq.cc/index)发布了《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定于2015年9月10日上午召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公告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0日上午10:00。

      2.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地址为www.chinaclear.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8日15:00至2015年9月10日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1号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三层富力7号厅

      (三)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地址为www.chinaclear.cn)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前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择其一作为有效票进行统计。

      (四)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本公告发布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将再发布不少于一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8月31日下午交易日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在上述日期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或其他经公司董事会邀请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

      (六)公司相关证券停牌、复牌事宜

      本公司股票目前处于停牌状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涉及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问题。

      二、审议事项

      会议审议事项:审议《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2015年8月20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根据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上述议案需要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进行类别表决,即方案获得批准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本公告第五项规定。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见《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或本公告第五项内容。

      三、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一)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对本次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可在指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详见本通知第五项内容。同时本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就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在相关股东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并代表委托之股东,在相关股东会议上行使投票表决权。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体程序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和本公告第六项内容。

      (三)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会议通过,无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出席本次会议或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须无条件接受本次会议的决议。

      (四)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征集投票委托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征集投票委托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征集投票委托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委托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由于股东重复投票而导致的对该股东的不利影响及相关后果,由该股东个人承担。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票账户卡;

      2、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股票账户卡;

      3、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证明法人股东身份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股票账户卡;

      4、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证明法人股东身份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的投票代理委托书、持股凭证、股票账户卡。

      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参加现场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请见本通知的附件三/附件四)。

      (二)登记时间:2015年9月10日8:30-10:00

      (三)登记地点:会议入口签到处。

      (四)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三环中路双井桥富力中心1208号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人:庞伟

      电话:13303693999

      传真:010-59037648

      (五)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五、关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公司本次将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地址为www.chinaclear.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前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事项及操作流程具体事项详见于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出的《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六、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投票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向公司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权。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5年8月31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工作日,每日的9:00-17:00)。

      (三)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委托为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董事会将采用公开方式,在相关网站或报纸发布公告进行投票委托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详见于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五)授权委托的规则

      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将由公司证券部审核并确认。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的投票代理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委托时间截止(2015年9月8日17: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并符合前述第(四)项的要求。

      3、股东提交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委托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六)其他

      1、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本次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投票代理委托,则已做出的投票代理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投票代理委托书由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由股东本人或者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4、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超过两项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委托无效。

      5、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公司董事会仅对股东根据《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提交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投票代理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特此公告。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