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中房股份 编号:临2015-052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31日,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薛健女士的声明函,内容如下:
“2015年8月28日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股份”)披露《600890:中房股份股东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召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中房股份大股东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投资”)以中房股份总经理于2015年7月15日“把持董事会印章,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为由,认为本人“没有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应该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并提请股东大会免去本人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本人认为此《公告》中的陈述与本人在实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不符。针对上述事项,本人特此声明:
一、 《公告》中所列的关于总经理把持董事会公章事宜
1. 2015年7月24日,本人收到中房股份董事长刘波先生《致全体董监高的公开信》。在该《公开信》中,刘波先生陈述了公司发生的董事会印章不能正常使用,无法按监管部门及投资者要求披露信息事件。本人在收悉该《公开信》之时,方得知刘波先生陈述之事宜。在收悉上述《公开信》之前,本人并未收到任何通知,未对《公开信》陈述事实进行任何的董事表决意见。
2. 2015年7月29日,本人收到中房股份监事长朱耀庭先生的函件,称将根据刘波先生的提议启动监事会调查此事。但是,截止本声明函签发之日,本人并未收到监事会/监事长就刘波先生《公开信》所提及的问题作出的任何调查结论。
3. 2015年8月29日,本人收到中房股份总经理王业海先生的邮件,总经理在该邮件中说明了公司用章中出现的问题,并将上述事项向北京证监局以及上海交易所进行了汇报。
本人认为公章管理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宜,上述事件应在公司内部管理框架中解决。本人对此内部管理具体事宜并不能保持足够的信息获知,因此,对此事件,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本人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履行了独立、诚信、勤勉的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中房股份《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中房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
1、2014年6月13日,本人经中房股份股东大会选举,成为中房股份独立董事。自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一贯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2、本人与上市公司以及董事会秘书定期进行沟通,按期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各次会议中针对公司在各个阶段存在的问题及时地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如在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中指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足的现状目前尚未改善”,“公司应加快非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使公司尽早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回报投资者。”
综上,本人在此声明:本人自担任中房股份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和约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诚信及勤勉义务,不存在未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之情形,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事宜。望嘉益投资以及中房股份能够进一步对涉及内部管理及相关公告违规的事宜做缜密调查,并修正其在《600890:中房股份股东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召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有关本人的不实陈述。”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