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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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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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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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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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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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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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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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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
附件: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2817 传真:0755-23997878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标注,保本期或当期保本期即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到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保本金额”)为:(1)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2)从上一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保本期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但在基金第二个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