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南海农商银行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农商行”)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2日起通过南海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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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在南海农商行的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基金定投”)等业务。今后本公司发行的其它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上述业务,本公司亦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公告,具体业务的办理请参照本公司及南海农商行的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
同时,经南海农商行和本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9月2日起,对通过南海农商行申购上述指定基金的实施费率优惠,费率优惠的措施以南海农商行的安排为准。
重要提示:
1、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投资者可到南海农商行代销网点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具体办理事宜请以南海农商行的安排为准。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定投并不等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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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认购结果。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3,0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3,0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7.1.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7.1.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7.2、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7.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4、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7.5、本公告仅对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7月7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6、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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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提出的有关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15年9月8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的期间,即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21日。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和其它投资投资者实施差别收费。
3.2.1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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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2.1.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2.1.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2.1.6、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开通销售机构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3.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为转出基金时:
①本基金A类份额转入到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持有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拟于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期转换为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开放申购赎回期内N日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行业领先的申购费率1.5%—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的申购费率0.8%=0.7%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150×(1-0%)×0.7%÷(1+0.70%)=79.94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0+79. 94=79. 94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79.94)÷1.250=9136.01份
②本基金C类份额转入到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
例2、某投资人持有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拟于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期转换为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开放申购赎回期内N日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行业领先的申购费率1.5%—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0=1.5%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150×(1-0.00%)×1.5%÷(1+1.5%)=169.95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0+169.95=169.9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169.95)÷1.250=9064.04份
3)本基金为转入基金时:
① 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本基金A类份额
例3、某投资人持有广发强债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大于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拟于在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期转换为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类份额,假设开放申购赎回期内N日广发强债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强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的申购费率0.8%—广发强债的申购费率0=0.8%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150×(1-0.00%)×0.8%÷(1+0.80%)=91.27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0+91.27=91.27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类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91.27)÷1.250=9126.98份
② 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本基金C类份额
例4、某投资人持有广发强债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大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拟于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期转换为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类份额,假设开放申购赎回期内N日广发强债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强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类份额的申购费率0—广发强债的申购费率0=0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150×(1-0.00%)×0.00%÷(1+0.00%)=0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0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类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0)÷1.250=9200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A/C类份额不支持互相转换业务。本基金的基金转换只能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方式进行,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以上转换费率和原则以各个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杭州银行、哈尔滨银行、吴江农商行、包商银行、江阴农商行、威海商业银行、富滇银行、日照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天相投顾、深圳新兰德、和迅科技、众禄基金销售、上海天天基金销售、上海长量基金、同花顺基金、浙江金观诚、恒天明泽、北京钱景财富、久富财富、中国国际期货、国泰君安、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中信浙江证券、国元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山东、东吴证券、信达证券、东方证券、方正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华福证券、中金公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日信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英大证券、华融证券、天风证券、中天证券、太平洋证券、中经北证、一路财富、恒久浩信、泉州银行、北京唐鼎耀华、厦门鑫鼎盛、广州农商行、北京创金启富、微动利基金、积木基金、广发银行、中信期货、东莞农商行、诺亚正行、徽商期货、民族证券、利得基金、展恒基金、苏州银行、中信建投期货、海银基金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7.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7.2、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本公告仅对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首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8.2、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8.3、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21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2015年9月21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8.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