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1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达新材料”)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公司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法院受理了该案。2015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388-398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良
被告一: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二: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舜天船舶向界达新材料支付汇票金额27,606元,扬州厂对舜天船舶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判令舜天船舶、扬州厂支付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13日,扬州厂背书给舜天船舶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界达新材料货款。该汇票的付款人为舜天船舶,收款人为扬州厂,出票金额为27,606元,到期日为2015年7月31日。2015年7月27日,界达新材料持该汇票向舜天船舶的开户银行委托收款,但被该开户银行出具了退票说明。界达新材料为维护其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