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 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公告编号: 2015-025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协议,最终具体内容以双方或其授权机构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且本次收购还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同意,因此本次收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涉及的后续事宜,还需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小企业板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意向书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8月31日,公司与王鸿泰、詹进兴、林景森、林素贞、洪秋炼五人(均为中国台湾人)就收购该五人持有的眉山昌宏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宏农业”或“目标公司”)70%股权签订了《股权收购意向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简介
王鸿泰,男,1961年1月出生,中国台湾台中市人,身份证号L121840399
詹进兴,男,1953年7月出生,中国台湾台中县人,身份证号L101686237
林景森,男,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台湾台中县人,身份证号L121065421
林素贞,女,1951年5月出生,中国台湾台北市人,身份证号L201698579
洪秋炼,男,1952年2月出生,中国台湾台中市人,身份证号L101774241
上述五人合计持有目标公司70%股权。
二、目标公司简介
本次拟收购的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眉山昌宏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511400400000526
住所:彭山县观音镇
法定代表人:王明昌
注册资本:陆佰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成立日期:2009 年 7 月 8 日
营业期限:2009 年 7 月8 日至 2059 年 7月 7 日
经营范围:种植、销售食用菌
昌宏农业是一家台资农业生产企业,目前主要以工厂化生产“锦菇园”金针菇为主,厂区占地面积约60亩,2011年被彭山县人民政府确定为百企联百村示范企业。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总资产7,329万元,净资产3,246万元,2015年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1,177万元,净利润-270万元。
三、《股权收购意向书》主要内容
甲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鸿泰、詹进兴、林景森、林素贞、洪秋炼
(一)股权收购比例及支付方式
甲方拟以不超过850万元的现金收购乙方持有的眉山昌宏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
(二)后续计划
本意向书签署后,双方将组织审计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快签署正式收购协议。但如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等),双方应当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出现无法逾越的障碍,则终止本意向。
(三)违约责任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退出该股权收购项目,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四)排他条款
乙方承诺,在意向协议生效后至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的整个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出让问题再进行协商谈判。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股权收购意向书》的签订,符合公司“立足西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使公司生产基地的布局更加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在西南地区的市场地位。短期内,由于目标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较少,而随着收购方先进生物技术、成熟管理经验等的注入,预计能够使昌宏农业扭亏为盈。因此该意向的达成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达成的仅仅为意向性协议,公司尚未与对方签订任何正式协议,相关情况尚需评估及落实。 五、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小企业板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根据具体进展情况披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后续进展。 六、其他说明
(一)本事项尚处于意向阶段,存在不可预判的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再次提醒投资者关注本公告“特别风险提示”部分,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公告信息仅为意向性协议内容,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待相关事项确定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七、备查文件
《股权收购意向书》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