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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15-046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41)。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9月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日15:00至2015年9月2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兰茂路789号本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樊献俄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0,05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8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3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8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75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 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 关于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77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22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