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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修改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2015-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管理的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1月23日生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鉴于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近期将终止维护和发布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现将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自2015年9月8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条、基金的投资”中“(四)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s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修改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管理的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9日生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鉴于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近期将终止维护和发布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现将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自2015年9月8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条、基金的投资”中“(四)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设定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s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