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1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综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信钢材”)的业务合作,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综信钢材签发了人民币肆仟贰佰捌拾陆万元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的到期日为2015年5月17日。
其后,综信钢材在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支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融资,并向该行质押了公司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
由于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导致不能按期承兑上述已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0)。
经公司研究,并经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友好协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周转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31日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承兑金额限定为叁仟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公告的逾期商票明细如下:
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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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所述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16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20日和2015年8月27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研究危机处置方案。由于上述方案仍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9月7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此外,因为公司研究危机处置方案可能会对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影响,为避免上述事项造成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 2015年9月7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1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2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安科技”)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丰安科技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其后,该案件移交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0日,发展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没收保证金366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第一项诉讼请求调整为:请求判令丰安科技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货款 4,901,500.00 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015年8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年8月1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丰安科技向发展公司支付货款约490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发展公司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8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9月2日,发展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宣城白马”)的上诉状。担保人宣城白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第二条、第三条判决,即请求撤销以下两条判决:
①发展公司有权在3,400万元范围内对担保人宣城白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白马山庄的相关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②担保人宣城白马等对丰安科技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上诉费用由发展公司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