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5-07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7日下午14:55 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5 年8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656,135,3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01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656,090,3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9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0%。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1%。
公司董事长吴以岭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并主持会议,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吴相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656,090,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22.1453%;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77.8547%;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656,090,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22.1453%;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77.8547%;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656,090,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22.1453%;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77.8547%;弃权0股。
上述第2项、第3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