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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5-036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钢铁”、“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8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984,126,984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9.6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33,865,504.22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8月6日全部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37070003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3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丁方”)、日照钢铁精品项目的实施主体——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分别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齐鲁银行济南沥源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15年8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耀飞先生、云波先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