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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0 证券简称:中房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4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 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7日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7日9:15-15:00。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日坛国际酒店六楼大宴会厅

      (三) 会议召集人: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五)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会议召集人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崔跃勇先生主持。

      (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杨松柏先生、尹隽女士、李明颐女士及言天英先生因工作或身体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曾文女士及全志文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已辞职,代行董秘职责的董事长刘波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人员列席;

      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公证。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免去杨松柏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免去李明颐女士公司董事职务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免去言天英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免去薛健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免去曾文女士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王海明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7、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8、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方式。

      三位董事候选人卢建先生、朱洪策先生、吴小辉先生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半数,按得票数排名,卢建先生、吴小辉先生、朱洪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杜建中先生、谢荣兴先生、李伟先生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半数,按得数排名,李伟先生、谢荣兴先生以及杜建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进、高红叶、薛军福、彭园园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房股份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公告。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房股份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公告。

      四、 公证处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公证书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赵铭宇、黄威、吕克昂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并由公证员黄威宣读了现场公证词,认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在网络上进行投票的股东分别对大会公告中列明的方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兹证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监事、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2、 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经大股东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