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5-036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及进展情况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为(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779号案。
2015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77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九节财务报告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下2、或有事项之2.公司与广东科硕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决诉讼,内容于2015年0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77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6442.5元,由原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已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于案件尚待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本案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对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779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