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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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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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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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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英飞拓 股票代码:002528 公告编号:2015-074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

      特别提示及声明

      一、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藏愚科技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7月31日办理完毕。

      二、验资情况

      2015年7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了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644号《验资报告》。

      三、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15,595,39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7.81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四、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股票上市数量:15,595,390股

      股票上市时间:2015年9月9日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本次新增股票的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五、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交易中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李文德、潘闻君、叶剑、唐胜兰、苗玉荣、刘玲梅及阮如丹七人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赵滨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七、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 义

      本文件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本公告书(摘要)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二、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要

      公司本次交易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李文德等8名藏愚科技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藏愚科技100%股份,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为21,000.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42%,总计8,820.00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58%,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5年6月19日实施完毕,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为7.81元/股,合计发行股份数将调整为15,595,390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公司购买藏愚科技的现金对价款拟全部通过自有资金予以支付。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已经完成。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四)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李文德、潘闻君、叶剑、赵滨、唐胜兰、苗玉荣、刘玲梅、阮如丹。

      (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

      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据此计算,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1.81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01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5年6月19日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为7.81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作价为21,000.0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12,180.00万元,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5年6月19日实施完毕,按7.81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总计为15,595,390股。

      (七)股份锁定期

      藏愚科技全体股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李文德、潘闻君、叶剑、唐胜兰、苗玉荣、刘玲梅及阮如丹七人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赵滨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鉴于交易对方需履行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交易对方需与英飞拓、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签订《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承诺如在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减持对价股票(含英飞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新增股票)所获现金和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票(含英飞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新增股票)取得分红,应在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直接由托管证券公司将该部分资金转至英飞拓、交易对方各主体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并根据藏愚科技2015年度、2015-2016年度、2015-2017年度各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藏愚科技《减值测试报告》,从藏愚科技2015年专项审计完成且交易对方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后,且股票对价的锁定期满后,开始按比例解除资金监管。各年解除资金监管上限如下:

      2016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7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11.81元/股),0];

      2017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 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4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11.81元/股),0];

      2018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

      若资金监管期间,英飞拓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本款所述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由于英飞拓实施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本次对价股票发行价格为7.81元/股,相应公式修订为:

      2016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7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7.81元/股),0];

      2017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4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7.81元/股),0];

      2018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九)过渡期间的损益归属安排

      藏愚科技交割手续完成后,由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藏愚科技在过渡期的损益(合并口径)进行专项审计。过渡期内,藏愚科技的期间损益均归公司享有或承担。

      三、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完毕的决策程序

      1、201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2、2015年2月10日,藏愚科技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向公司转让藏愚科技合计100%股权,并分别放弃优先购买权;

      3、201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4、201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5、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6、2015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56 次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获得无条件审核通过;2015年7月21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文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34号。

      (二)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公司拟向李文德、潘闻君、叶剑、赵滨、唐胜兰、苗玉荣、刘玲梅、阮如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共计持有的藏愚科技100%股权。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藏愚科技 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7月31日办理完毕。变更后,公司直接持有藏愚科技100% 股权。

      2、验资情况

      2015年7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了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644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7月31日止,公司实际增资15,595,39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7.81元,其中李文德等8名股东以股权出资15,595,390元。公司本次变更后的股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712,221,010.00元。

      3、过渡期损益安排

      藏愚科技交割手续完成后,由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藏愚科技在过渡期的损益(合并口径)进行专项审计。过渡期内,藏愚科技的期间损益均归公司享有或承担。

      4、股份发行登记事项的办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和《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本次新发行股份数量为15,595,39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5,595,390股),公司的股份总数将变更为712,221,010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深圳中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増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经向深交所申请,深交所已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于2015年9月9日上市。

      (二)新増股份的证券简称、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英飞拓 证券代码:002528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増股份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9月9日。

      (四)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参见“二、本次交易基本情况”之“(七)锁定期安排”。

      五、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实施及相关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 重大差异的情形。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本次交易前后,不存在因本次交易事项导致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前后,标的资产藏愚科技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的程序选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来若因业务需要,如需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 务和报备义务。

      (二)标的公司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员工安置事项。标的公司的现有员工仍然与其所属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且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终 止;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将保持相对稳定。

      七、交易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公司与李文德等8名股东于2015年2月10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目前该协议已生效。

      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网址http://gsxt.saic.gov.cn/),截至2015年7月31日,标的资产藏愚科技100%股权已登记过户至公司名下,藏愚科技已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截至2015年7月31日,公司与李文德等8名股东已完成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工作。同时,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按照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李文德等8名股东支付了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部分。

      2015年7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了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5]第310644号《验资报告》。

      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7月31日止,藏愚科技100%股权已由李文德等8名股东持有变更为公司持有,相应增加公司股本15,595,390股,定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2,221,010.00股。

      深圳中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九、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李文德等8名股东作出了包括锁定期、盈利预测补偿、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承诺。上述承诺已被《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引用,上述各方对在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藏愚科技全体股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李文德、潘闻君、叶剑、唐胜兰、苗玉荣、刘玲梅及阮如丹七人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赵滨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鉴于交易对方需履行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交易对方需与英飞拓、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签订《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承诺如在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减持对价股票(含英飞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新增股票)所获现金和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票(含英飞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新增股票)取得分红,应在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直接由托管证券公司将该部分资金转至英飞拓、交易对方各主体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并根据藏愚科技2015年度、2015-2016年度、2015-2017年度各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藏愚科技《减值测试报告》,从藏愚科技2015年专项审计完成且交易对方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了补偿义务后,且股票对价的锁定期满后,开始按比例解除资金监管。各年解除资金监管上限如下:

      2016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7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11.81元/股),0];

      2017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4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11.81元/股),0];

      2018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

      若资金监管期间,英飞拓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本款所述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由于英飞拓实施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本次对价股票发行价格为7.81元/股,相应公式修订为

      2016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7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7.81元/股),0];

      2017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4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7.81元/股),0];

      2018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相关方正积极推进上述承诺的履行,已签订《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银行账户。

      2、利润补偿承诺

      上市公司与李文德、潘闻君、叶剑、赵滨、唐胜兰、苗玉荣、阮如丹、刘玲梅合计8名藏愚科技股东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

      藏愚科技全体股东承诺:藏愚科技业绩承诺期即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内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以下目标:

      2015年:2,300万元

      2016年:3,000万元

      2017年:3,900万元

      上述“考核净利润”系以藏愚科技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该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合计扣除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往来的应收款项和计提的坏账准备,下同)占营业收入(扣除该年度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下同)的比例和藏愚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取得政府补贴收入进行相应调整。其中,藏愚科技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应收款项净额占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预定比例分别为70%、65%、65%。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1)如2015年-2017年任一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上述相应预定比例,则无需根据该应收款项净额对考核净利润进行调整;

      (2)如2015-2017任一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上述相应预定比例,则无需调整;如2015-2017任一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前述预定比例,则该年度考核净利润=该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该年度营业收入净利率(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营业收入(含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该年度扣除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往来的应收款项和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应收款项净额-该年度营业收入(扣除该年度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应收预定百分比)×50%];

      (3)在计算各年度考核净利润时,还需加上以下金额较低者:补偿当年藏愚科技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17%和补偿当年藏愚科技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如为负数,则取0计算)。计算所采用数值应取自甲方指定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业绩补偿:

      (1)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如藏愚科技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考核净利润的,则藏愚科技全体股东按其持有的藏愚科技股权比例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藏愚科技各股东之间需承担连带责任。

      (2)业绩补偿方式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

      1)如藏愚科技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承诺考核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考核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考核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其中:

      ①先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英飞拓股份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价格11.81元/股;

      若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舍去小数取整数作为应补偿股份的数量。

      英飞拓在股份补偿前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英飞拓就补偿股份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在收到英飞拓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英飞拓指定账户。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英飞拓将分别在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藏愚科技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与承诺的考核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英飞拓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该等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将与英飞拓相同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时披露(最迟应分别不晚于2016年4月30日、2017年4月30日和2018年4月30日)。

      在业绩承诺期的任一年度,若英飞拓在其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该年度回购股份(补偿股份)数量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如交易对方存在尚未售出的股份的,则英飞拓协助交易对方通知证券登记机构将交易对方持有的该等数量英飞拓股份单独锁定,并应在30天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事宜。英飞拓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宜后,将以1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补偿股份。

      ②如交易对方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或其所持有股份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在藏愚科技的原持股比例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如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负有现金补偿义务的,英飞拓应在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在收到英飞拓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英飞拓指定账户。

      2)补偿期末减值测试补偿责任

      在盈利承诺期限届满后四个月内(2018年4月30日前),英飞拓将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藏愚科技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藏愚科技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负有减值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应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交易对方各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另行补偿的金额=藏愚科技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交易对方应在上述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经确认后且收到英飞拓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英飞拓进行补偿。

      3)藏愚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仅因各年度末的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预定百分比使得交易对方无法实现考核净利润而导致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在《专项审核报告》中明确补偿当年年末藏愚科技的应收款项净额明细,若藏愚科技能够严格按合同约定,将该补偿年度相关应收款项净额全部收回,则可以根据交易对方已补偿金额为限,将对应的已补偿金额予以返还。

      4)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除非《业绩补偿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奖励条款:

      如果业绩承诺期藏愚科技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高于业绩目标的,超出部分(2015-2017年藏愚科技累计实际考核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考核实际净利润)由英飞拓向2017年12月31日仍在藏愚科技留任的管理层支付,支付比例为超出部分的30%,具体方案由藏愚科技管理层提出并报藏愚科技董事会审批确定。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藏愚科技全体股东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确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与英飞拓将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本人将应英飞拓的要求在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并保证自交割日起在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但因自身民事行为能力受限、被辞退或标的公司董事会同意其辞职的不视为不履行承诺);

      (3)本人在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服务期间及服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或为他人经营、投资、合作经营、兼职)从事与英飞拓及其包括标的公司在内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得泄露英飞拓及其包括标的公司在内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商业秘密;

      (4)本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英飞拓及其包括标的公司在内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经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英飞拓,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英飞拓。

      为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藏愚科技全体股东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应尽量避免与英飞拓及其下属企业(含藏愚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发生关联交易,并确保不会利用自身作为英飞拓股东之地位谋求英飞拓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本人作为英飞拓股东之地位谋求与英飞拓及其下属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对于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与英飞拓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英飞拓《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保证不以显失公平的条件与英飞拓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等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英飞拓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4、关于现金账户监管的承诺函及进展情况

      鉴于交易对方需履行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交易对方需与英飞拓、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签订《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承诺如在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减持对价股票(含英飞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新增股票)所获现金和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票(含英飞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新增股票)取得分红,应在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直接由托管证券公司将该部分资金转至英飞拓、交易对方各主体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并根据藏愚科技2015年度、2015-2016年度、2015-2017年度各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藏愚科技《减值测试报告》,从藏愚科技2015年专项审计完成且交易对方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了补偿义务后,且股票对价的锁定期满后,开始按比例解除资金监管。各年解除资金监管上限如下:

      2016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7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11.81元/股),0];

      2017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4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11.81元/股),0];

      2018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

      由于公司实施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本次对价股票发行价格为7.81元/股,相应公式修订为

      2016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7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7.81元/股),0];

      2017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max[(本次交易的股票对价金额×40%-售股股东未减持的股票数量×本次对价股票的发行价格7.81元/股),0];

      2018年:监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相关各方已签署《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十、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上述未尽事项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述后续事项对公 司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 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卓越时代大厦1501

      联系电话:0755-23995166

      传真:0755-23995179

      项目经办人:陈瑜、张国赞、洪丰、高颖

      (二)法律顾问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麻云燕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楼

      联系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经办律师:张炯、张森林

      (三)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 B2栋3楼

      电话:0755- 82584502

      传真:0755-82584508

      签字注册会计师:巫扬华、程进

      (四)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2层

      电话:(86) 10 8801 8767

      传真:(86) 10 8801 9300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邓春辉、刘贵云

      十二、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英飞拓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批准、核准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交割已经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英飞拓名下,英飞拓已合法持有藏愚科技100%的股权。上市公司已向李文德等8名股东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部分;

      3、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飞拓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英飞拓本次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二)法律顾问意见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2、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英飞拓已完成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及新增股份的登记。

      3、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十三、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过户证明文件;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及《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帐股东合并名册》;

      4、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

      5、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