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结果
暨复牌公告
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2015-030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结果
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31、9月1日、9月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股票于2015年9月7日起停牌,公司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目前公司相关核查已完毕,现将结果予以公告。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活动正常。公司2015年6月27日披露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起诉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8)诉讼案件取得重大进展,进展情况详见《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1)。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其它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公司自查和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15年9月6日,关于公司控股股权从湖南省邮政公司划转至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事项,目前已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审批和转出方湖南省邮政公司的证券临时托管工作,集团公司正在协调办理股权过户相关的印花税豁免审批事宜,预计2015年9月30日前可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3、经公司自查和问询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第二大股东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于2015年7月8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增持湘邮科技股份的承诺函》,承诺未来3个月内通过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等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增持资金不低于3300万元人民币,同时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该事项按计划在正常推进,待增持完成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4、经公司自查和问询控股股东,截至2015年9月6日,湖南省邮政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5、经公司自查和问询实际控制人,截至2015年9月6日,集团公司和公司控股股权受让方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注入、业务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剥离等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公司股票复牌及风险提示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公司已完成了必要的核查、询证。经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9月8日起复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2015-031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4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进出口委托业务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一: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刘超利、被告三:林钢。同日,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5)芙民初字第3081号。2015年6月25日,公司对上述案件增加相关诉讼请求。公司已于2015年6月27日披露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起诉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8)。
2015年8月6日,该案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5年9月2日,公司收到该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芙民初字第3081号)。具体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进口押汇欠款1320万元;
二、限被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000元;
三、限被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3万元;
四、刘超利、林钢对被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3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356元,由被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刘超利、林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继续采取有力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