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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5-058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4日起停牌,并于2015年5月18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经过公司申请,自2015年6月18日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申请停牌不超过一个月。2015年7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经过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0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2015年8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经过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18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二个月。

      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核实等,现场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撰写审计报告、补充收集工作底稿并准备履行内部质量控制部门的核查程序。

      2、律师事务所:标的资产历史沿革、合法合规性、股东信息核实、经营涉及的行业准入、资质等、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调查核实,现场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撰写法律意见书,补充收集底稿并准备履行其内部质量控制部门的核查程序。

      3、评估机构:盈利预测编制基础及可实现性,编制评估报告,现场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撰写评估报告,补充收集工作底稿并准备履行其内部质量控制部门的核查程序。

      4、证券公司:按重组报告书要求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现场尽职调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撰写部分申报和披露文件,补充收集工作底稿并准备履行其内部质量控制部门的核查程序。

      5、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进行充分沟通,研究论证重组方案;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2015年8月6日与交易对方签订《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目前尚未与财务顾问签订重组服务协议。自2015年8月21日起,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贵斌。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资产规模大、程序复杂,相关审计、评估、法律等工作量大,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虽已基本完成,但仍需补充收集工作底稿并履行内部质量控制部门的核查程序,尚需时间完成。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319 证券简称:亚星化学 公告编号:2015-059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23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北宫东街321号亚星大厦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23日

      至2015年9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披露时间为2015年8月7日,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关于处理资产清查结果的议案》、《关于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披露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一、二、三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一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于2015年09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到本公司证券法律部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或以传真与信函方式登记(以抵达公司证券法律部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个人股东凭股票帐户卡及个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票帐户卡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受托人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

      2、会务联系人:张莎、施晓洁

      3、联系电话:(0536)8663853、8591189

      4、传 真:(0536)8663853

      5、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321号

      6、邮政编码:261031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