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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公告编号:临2015-030

      债券简称:11航民02 债券代码:12227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9月16日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发行的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9月16日开始支付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 债券简称及代码:11航民02(122274)

      4、 发行总额:人民币2.50亿元

      5、 债券期限:3年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1]1613

      7、 债券利率:6.60%,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 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3年9月16日。

      9、 付息日: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兑付日:2016年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 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60%。本次支付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年度利息,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即每手“11航民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6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15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9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9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航民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航民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2.8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1航民02”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利琴

      联系方式:0571-8255158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亮、华佳

      联系方式:0571-8790313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八、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