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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公告编号:2015-043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9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优化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资金流动性管理,结合公司食糖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择机发行不超过22亿元短期融资券。

      一、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

      1、计划注册规模

      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含22亿元)。

      2、短期融资券发行日期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分期择机发行。

      3、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目的

      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等。发行短期融资券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实现资金的高效运作。

      4、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

      公司拟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不超过1年。

      5、公司本次拟申请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由中国银行以余额包销方式作为主承销商。

      6、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

      公司本次拟申请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二、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事宜,该项授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

      (1)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的金额、期限、发行批次数目、发行时间、发行方法,并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发行利率;

      (2)选择及聘任合资格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及聘任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法律顾问;

      (3)进行一切必要磋商、修订及签订所有相关协议及其它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申请、注册报告、发售文件、承销协议、所有为作出必要披露的公告及文件);

      (4)就短期融资券申请所有必要的批准及办理一切必要的备案及注册,包括但不限于就发行该短期融资券向中国相关机关递交注册申请及按照中国相关机关的任何要求对发行该短期融资券的建议作出必要修订;

      (5)就发行短期融资券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及处理或决定所有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方案及授权事项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及接受发行注册后实施。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公告编号:2015-043号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22亿元中期票据。 详见公司临2015-044号《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择机发行不超过22亿元短期融资券。详见公司临2015-045号《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5年9月23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临2015-046号《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公告编号:2015-044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以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产生的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一、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方案如下:

      1. 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含22亿元)。

      2. 发行时间: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分期择机发行,单笔期限不超过3年。

      3. 发行目的: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置换金融机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4. 发行方式:由中国农业银行承销发行。

      5. 发行对象:本次申请发行的中期票据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

      6. 发行利率:本次中期票据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二、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事项

      为了有效的完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相关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决定中期票据的发行时机,制定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分期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 聘请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办理中期票据的发行申报、上市流通等相关事宜;

      3. 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中期票据发行、上市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4.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决定并办理公司与中期票据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6.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两年内实施。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公告编号:2015-046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23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23日

      至2015年9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地点: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4、登记时间:2015年9月22日(上午10:00-13:30,下午14:30-18:30)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蒋学工 徐志萍

      3、联系电话:0991-6173332

      传 真:0991-5571600

      4、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

      5、邮编:830000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