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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中证500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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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中证500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B59版)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中证500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ZZ500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58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ZZ500ETF。

      4、申购、赎回代码:510581。

      5、2015年9月7日基金份额总额:295,259,000份(未经份额折算)。

      6、2015年9月7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3元(未经份额折算)。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5,259,000份(未经份额折算)。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9月14日。

      10、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为:广发证券、国都证券。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4年9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99 号文和2015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5]2176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1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1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21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 1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发售3个工作日。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广发证券、渤海证券、光大证券、国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信达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99 号文和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5]2176号核准,自2015年8月3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5年8月21日,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95,243,000.00元人民币,有效净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共计16,000.00元人民币。本次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15年8月27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60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95,243,000.0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6,000.0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95,259,000.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公司及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于2015年8月27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易方达中证500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5年9月9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中证500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数额将相应发生调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折算结果的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34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9月1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ZZ500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58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ZZ500ETF。

      7、申购、赎回代码:51058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为广发证券、国都证券。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5,259,000份(未经份额折算)。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包括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全部为场内份额。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之后,本基金除场内份额外还将增加一类场外份额。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场外申赎及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规定和规则另行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0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4,191.5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7,479,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3.3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7,780,000份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6.6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5年9月7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未经份额折算)。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八个部门: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投资银行部、集中交易室、投资发展部、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渠道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机构客户部、系统研发部、技术运营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宣传策划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北京办事处。

      1).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公募基金投资部、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投资一部,公募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社保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投资一部以团队形式负责所辖资产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2).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和固定收益交易室,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专户、年金的投资、研究及交易工作。

      3). 现金管理部主要负责货币类以及短期理财类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4).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5).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行研究。

      6). 投资银行部主要负责公司投行类业务, 包括一级市场和一级半市场中的股权投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投融资业务。

      7).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8).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9).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投资与市场的相关数据支持服务工作。

      10).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11).渠道营销部主要负责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合作开发及总部层面的维护工作,营销策划方案的制订、推动,营销效果及客群的数据挖掘、分析。

      12).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销售支持工作,为渠道、机构客户、电子商务业务的客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

      13).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研发基于互联网的交易模式和服务模式,建设相应系统并持续改进用户体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营销策划、方案制作、方案实施及对外的合作洽谈,为互联网上的客户提供服务。

      14).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和西北地区的渠道销售工作。

      15).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东北部分地区的渠道销售工作。

      16).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渠道销售工作。

      17).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渠道销售工作。

      18).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渠道销售工作。

      19).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下设银行客户部、非银行客户部两个二级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客户群体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20).系统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规划设计、项目管理、开发测试、以及上线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21).技术运营部负责公司IT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22).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23).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

      24).宣传策划部负责制作宣传材料,传播公司信息,管理媒体关系,管理广告投放及维护公司网站等。

      25).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26).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27).监察部负责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28).北京办事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有员工487人,其中299人具有硕士学历,20人具有博士学历。91%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2001年4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2亿元,旗下设有北京、广州、上海、南京、成都分公司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新三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秉承“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宗旨,坚持“在诚信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运作和团队合作实现持续稳健增长”的经营理念,以严格的管理、规范的运作和良好的投资业绩,赢得市场认可。2004年10月,本基金管理人取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5年8月,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7年12月,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2008年2月,获得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截至2015年6月30日,易方达旗下共管理82只开放式基金、1只封闭式基金和多个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总规模达5348.85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究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3月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14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29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500ETF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27日起任职),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上市推荐人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1.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熊姝英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5年9月7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9月7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将以 2015年9月9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500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易方达中证500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中证500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中证500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或赎回冲击成本率;

      (9)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将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请上市交易、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2)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