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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园林 公告编号:2015-112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8日(周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7日(周一)至2015年9月8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岭南园林大厦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洪卫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513,5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356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991,0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6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5,522,4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9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沈凌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13,51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522,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13,51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522,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沈凌玉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